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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层法律服务

第七节 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生事物,1984年开始,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鼓励和指导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1987年5月,国家司法部召开了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这一行政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法律服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年,县司法局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把全县各乡镇的司法助理员基本配齐。1989年,全县共建法律服务所7个。1990年,又有7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所,招聘了7名工作人员,并采取了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使33名工作人员获得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1991年5月,经德都县委批复,各乡镇成立了司法所,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92年,全县建成15个法律服务所。1996年市县合并后,五大连池镇又建一处法律服务所。1999年下半年,市司法局和13个平原乡镇先后开通了“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在3个山区乡的村屯,设立了“148”法律服务信箱,达到了便民服务。1999年,五大连池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黑河市目标管理评比中名列第一名。2000年末,全市16个乡镇有基层法律工作者18人。全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100多家企事业单位、机关担当了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及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1968件,协助办理各类公证1107件,办理公证107件,调解各类疑难纠纷208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35份,解答法律咨询1432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65万元,为促进市域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986~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表
  表20—8


  注:此表第二项代理法律事务所包括:代理诉讼事务和代理非诉讼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