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编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章 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86年后,历届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任都由县(市)委书记担任。县(市)长、县(市)委主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委宣传部长、县(市)四大班子的领导担任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副主任;成员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县(市)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在领导层面上,保证了全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1996年,撤县并市后,德都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更名为“五大连池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时,亦是五大连池市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主管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关。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总结改革、开放和强市富民工作中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丰硕成果。
为搞好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工作,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办公部门,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委宣传部,并配齐了专职的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