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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制度

第五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86年,德都县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是:“单位包干,现金结算,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当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4926人,经费指标48.1万元,人均指标101元。1987年初,公费医疗在管理办法上进行了改革,实行“医疗单位定额承包,后付结算,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经过一年实践,收到较好效果,从效益上看,用所节余的资金解决了过去遗留下来的药费问题;从社会效益上看,控制了一人公费全家医疗、牲畜沾光的浪费现象,同时也杜绝了外购药品和自购药品以药品报销的不良倾向;从患者的医疗看,由于建立了公费医疗病志,医务人员对每个患者的病情都做到了心中有数,便于因病施治,及时抢救危重病人。1989年公费医疗实行了“医疗单位定额承包,现金结算,节约留用,超支不补,个人负担一部分”的管理办法。同时还提出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减少浪费,节约开支”的原则。1991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6038人,经费指标70万元,人均指标115.93元。1992年,按“医院管理,定额承包,节约留用,超额不补”的原则,将公费医疗分别承包给县人民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同时加强了外出转院定点医疗的管理,对去非定点医院治疗者不予报销。还清理出非享受公费医疗人员47名。1994年,开始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全县有132个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基本解决了多年来的超支问题。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10年以下工龄个人负担35%,单位负担10%,11~20年工龄个人负担30%,单位负担15%;21~30年工龄个人负担25%,单位负担20%;31年以上工龄个人负担15%,单位负担25%。以上4个级别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办承担。1995年7月1日,为减轻单位和职工负担,县医疗保险委员会决定:个人负担比例总的下调10%,单位负担一律下调15%。1997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7678人,经费指标120万元,人均指标156.29元。按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浪费”的原则,保证基本医疗。1998年6月医疗保险办公室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局管理。
  二、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农村群众的福利事业,对保护农民身体健康,防病治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曾起到过积极作用。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较差及管理上的不当,1982年合作医疗全部停办。1998年,根据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治病难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口号。派出以卫生部门为主的工作组,在和平镇的解放、新立、和安3个村进行合作医疗试点工作。6月26日,市政府在和平镇召开了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经验交流会,介绍了3个试点村的经验。到年底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