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中前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常委、行署副专员 钟志山
大兴安岭的劳动工作与开发会战同时起步,在改革与开放中日臻完善。
196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大兴安岭东部林区实行以林木生产、营林和森林保护为主的综合性开发。7月,由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包建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骨干职工,东北林业总局塔河林业办事处、内蒙古牙克石林管局加格达奇林业局两个50年代参加大兴安岭开发建设的职工,国家分配给大兴安岭的千余名大学生,组成开发建设的基本职工队伍,拉开大兴安岭林区会战的序幕。随着林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又相继在黑龙江省伊春、牡丹江、佳木斯、哈尔滨等地招收了一部分新工人,1968年起陆续接收安置了国家分配的3万多名上海、浙江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之后每年还接收一批复员转业官兵和当地职工子女就业人员。林区职工队伍逐步成长壮大,由1964年最初的326人,增至1993年历史最高峰197302人。实施“天保”工程后,2003年占经济主导地位的林业企业拥有职工115550人,其中在册干部、固定工、计划内合同工65687人,企业聘用合同工49863人,技术工人比例为职工总数的43%。这支队伍不畏艰难困苦,经受住了开发建设初期艰难岁月的考验,经受住了特大冰凌、特大洪水、特大火灾的考验,经受住了“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恢复森林”的考验,经受住了由资源消耗型向生态建设型转变的考验,创造了敢于突破“高寒禁区”的大兴安岭精神,锻炼成长为一只特别能战斗的职工队伍。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大兴安岭地区率先引入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开始对单一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林业部林计发[84]243号文件精神,1985年招收录用工人,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按照国务院的四个《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制定的《劳动管理实施细则》,对新招用的工人全部实行了合同制管理。1990年又开始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统一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管理,在工人队伍中增加了一批新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这是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1991年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国营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暂行办法》和《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国营企业合同制工人工资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使全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养老金筹集等政策措施日趋完善配套。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1992年,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国营企业岗位技能工资试点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国营企业全员合同制试点方案》,并在松岭林业局壮志林场进行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壮志林场冗员减少,全场职工人数由1259人减到909人;成本指标有所下降,经济效益创历史最高水平;工资总额减少了近25万元;发展第三产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职工群众思想稳定。试点改革的成功,推动和激励了面上的改革工作。阿木尔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电业局、古莲河煤矿、大杨树农工商联合公司、林产工业公司等企业相继开展劳动三项制度改革。至1993年末,全区实行劳动三项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142户,涉及职工36656人,分别占企业户数和职工总人数的21.5%和26.9%。1998年后,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企业下岗富余人员再就业问题显现。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转产项目、转岗分流、劳务输出、扶持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和自营经济、用企业产权置换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等措施,帮助数万人实现了再就业。2002年,全区安置下岗职工24607人再就业,再就业率达66.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4%以内,超额完成省下达的指标。劳动力管理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40年来,基本形成招收录用、档案管理、技能培训、辞退管理、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定额、定员、保险福利等一系列配套的管理制度,成为大兴安岭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1978年以前,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工资采取统一增长政策,职工工资增长较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了职工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1990年三项制度改革以后,对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总额宏观调控制,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1993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达25户,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森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计划控制。工资、奖金向生产一线、苦、脏、累岗位倾斜,基本做到多劳多得,易岗易薪,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1993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节,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1966至1976年,职工人年平均收入907元,2003年,城镇在岗职工人年平均工资8135元,是1966年至1976年职工人年平均收入的9倍。2003年,国有、改制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已成为主流,绝大部分企业建立了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减联动,激励约束分明的分配机制;部分企业在部分岗位实行了年薪制,使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不断向经营管理、科技开发和重要生产技术岗位倾斜。
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大兴安岭林区于1969年组建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任务是接收安置由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1年共接收安置上海、浙江两省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5000人,这批知识青年在1972年临时工改革时全部改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为打破因“统包统配”劳动制度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就业渠道所造成的本地社会待业青年无业可就的困难局面,经省委批复,于1972年起在全区建立青年安置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安置职工子女就业,城镇户口粮食关系不变,纳入国家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范畴。至1978年底,全区共建立知青场队488个,安置知识青年就业56777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重新出现。按照就业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的就业“三结合”方针,改革“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疏通全民、集体、个体三条就业渠道,就业形势大为改观。1980年,待业青年就业安置工作划归行署劳动局统一负责。1983年,按照中央和省要求组建各级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领导,独立负责劳动就业工作。劳动服务公司的成立,为当时劳动就业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七五”期间,平均安置就业人数由“六五”期问的6947人,增长到10446人,增幅54.7%,到1993年末,累计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05379人。
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1986年,大兴安岭社会保险工作开始起步,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办法。1987年,县、区级开始启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1991年,县区级社会统筹过渡到地区级统筹;1996年,在全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部分集体企业工人、混岗知青参加了养老保险。打破了只许企业职工参保的界限,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至2003年,全区各类企业124178人参加了养老保险,参保率100%。1996年,进行“三段直通式”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建立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1999年,根据国家和省的具体部署,制定并实施《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实施方案》;2000年,在全区成功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1年,启动企业工伤、生育保险改革。至2003年,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110334人,参保率99.72%,高于全省平均参保率水平49.72个百分点,医疗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5%。从2001年起,大兴安岭地区连续三年在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综合业务评比中,医保工作排名第一,部分指标在全国前列。40年来,大兴安岭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改革中稳步发展,它为兴安岭美丽的蓝图抹上了浓重的一笔。大兴安岭人坚信,只要坚定信心,勇于开拓,富裕文明之花一定会在高高的兴安岭上尽情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