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
中发[64]478号
现将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办理。
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党委即是特区党委,特区党委由林业部直接领导,同时接受黑龙江省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的领导。特区人民委员会由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和所在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特区管辖区域,请林业部和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报国务院批准。特区的干部,请黑龙江省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帮助抽调。
大兴安岭是新开发的林区,特区政府应当做好专政工作,严格人口管理,维护边防治安,大力做好部队、职工的后勤供应工作,保证开发任务的顺利完成。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