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批复



  [66]国内字115号

林业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关于大兴安岭特区与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黑龙江省呼玛县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同意你们协商后提出的意见,即在原属地权不变的原则下划分如下:
  一、大兴安岭特区与鄂伦春自治旗的行政区域界线:将鄂伦春自治旗境内,从古里河口起,经古里河和多布库尔河的分水岭,大二根河,欧肯河源,白桦泊、塔列吐河和小奎勒河的分水岭,到老道口;再从古里河口起,经多布库尔河阿里河的分水岭,到伊勒呼里山脊,以东的行政区域划归大兴安岭特区管辖。
  二、大兴安岭特区与呼玛县的行政区域基本上以呼玛县境内的嫩漠公路为界:公路距黑龙江沿岸超过二十公里的,以公路为界;不足二十公里的,以距黑龙江江边二十公里处为界,界线以西和以南的行政区域划归大兴安岭特区管辖。但为了有利于呼玛县对边防工作的管理,界线以西和以南凡是有居民点的地方,仍由呼玛县管辖。

  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