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部、财政部:
为了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四化建设,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暂按中共中央[1979]42号文件规定执行,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税收缴纳问题,经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林业部、财政部负责同志协商,并经国务院批准,定从一九八〇年起,黑龙江省每年划拨税款七百万元,一定五年不变,按季度直接拨给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一九七九年下半年两区的税款,由黑龙江省按实收数划拨给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具体执行办法,由财政部下达通知。
国务院办公室
一九八〇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