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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玛、嫩江两县行政区划界线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玛、嫩江两县行政区划界线的批复



  黑政办发[1981]26号

大兴安岭、黑河行署:

  大革发[1978]38号、黑革发[1978]50号报告悉。经有关部门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大兴安岭、黑河两地区和呼玛、嫩江两县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共同签定的呼玛、嫩江两县边界协议。具体走向是:自东经126°00'45″,北纬50°55'15″的嫩江东岸小支沟口中心起,沿沟向东穿过嫩漠公路二百六十一公里以南的涵洞处,继续沿自然沟向东,至集水线林边顶地的独立大白桦树(该树位置为东经126°05'05″,北纬50°55'15″,距嫩漠公路界线通过的涵洞处直线距离一万六千米)(编注),再折向东北直至398.8测量高程水准点,向东与海里吐河(即科洛河或沃诺河)南直沟交汇,顺沟向北至海里吐河主流,沿主流向东到北第一支沟口止,再顺支沟而上穿过原五七线直至上顶,转向东南到540.9高地与“原五七界”汇合,以东的其余地段均以“五七线”为界。沿“五七线”以北归呼玛县管辖,以南归嫩江、爱珲县管辖。以上界线均以中心线为准。
  按上述行政界线走向,嗄拉河林场划入呼玛县境内,嗄拉河林场的编制、人员及一切财产全部移交给呼玛县。
  望教育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协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一万六千米应为一千六百米之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