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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务

第七章 财税金融

第一节 税务


  本县在中华民国18年(1929年)以前,为克山县管辖的一个行政区。境内农工商各业均处于开发阶段,市场经济活动较少,商品流通量不大,官方没有设立征税机构。少量的田赋与各项杂捐,统由克山县定时派员办理。民国18年(1929年)设置克东设治局后,始设税捐征收局,依照省颁发的征榷章程开征赋税捐课,但为时不长。日伪统治时期,为维护其反动统治,增加经济收入,满足各项经费支出,设立了名目繁多的苟捐杂税,横征暴敛,搜刮民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县根据党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了对财税工作的一系列措施,广开财源,节约支出,尽量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使财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了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
  一、机构设置
  1946年5月,成立克东县税务局,职工3人。
  1949年10月,税务局内设秘书、税征、税政3个股。并在宝泉镇设“四站税务所”。
  职工增加到20人。
  1958年5月,税务、财政合并。1961年4月,税务、财政分设,恢复克东县税务局,局内设秘书、计会、税政3个股。
  1963年实行以社划片,以片设所。全县设金城、润津、千丰、玉岗、宝泉5个税务所。
  1968年11月,税务、财政合并,成立克东县财税管理站。
  1970年财税管理站与银行合并,改称财政金融科。
  1972年税务、财政分设,恢复克东县税务局。局内设税政、人秘、计会3个股。下设城关、宝泉两个分局和千丰、润津、玉岗3个税务所。共有职工34人。
  1985年税务局内设人事监察、秘书、计会、税征、征管5个股。下设城关、宝泉两个分局,千丰、润津、玉岗、克东镇、集市5个税务所,职工增加到111人。
  二、田 赋(农业税)
  民国时期的田赋,包括租、捐两项,租为国税,捐为地方款。民国18年克东设治局建立后至19年7月1日,实行租捐分征,7月1日以后实行租捐并征。本县均为中则地,每垧征收租捐税额合大洋1元9角8分5厘6毫。其中垧捐9角5分,地租5角,军费附加捐5角,三费(勘验费、缉捕费、招解费)2分,经征费1分5厘6毫。民国18年全县共有熟、荒地21.37万垧,其中征缴租捐面积为45000垧,民国19年增至67000垧,民国20年增至73000垧,这一年全境共征缴租捐合大洋145540.48元,户均负担18.5元。
  街基租按丈方征收,共分三等。一等街基每丈方1分2厘,二等街基每丈方7厦,三等街基每丈方3厘,园基租每丈方7厘。
  契税:买卖契税每价值百元征6元,典当契税每价值百元征3元,另收契纸费每张大洋5角。
  伪满洲国时期的田赋,分地税、地契税两种,均为国税,由县公署财务局直接征:收。以伪满康德3年(1936年)为例,地税的税额分别为:省界中则地每垧4角7分5厘(伪币),蒙界中则地每垧3角5分7厘4毫,上等街基地每丈方8厘,中等街基地每丈方5厘,下等街基地每丈方2厘。
  契税的税领分别为:不动产之买卖,按买卖价格每元征税6分。典当,按典当价格每元征税3分。租佃,按租佃价格每元征税5分。
  解放后,征收的农业税,又称公粮。1946年至1948年,按田亩等级定额征收,对一户自种田不足3亩者,佃种田不足5亩者免征公粮,烈属户免征,军属户分别情况给予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贯彻实施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并且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改革。1951年,将原按田亩等级定额征收改为按常年产量的累进税率征收。195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一定5年不变的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征,本县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9%,依法开荒免征3年。1961年后的经济困难时期,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又大幅度地调整了农业税,本县的农业税率由原来的19%,平均调低到14%。从1958年至1983年度,全县平均每年农业税收入为277.1万元,占县级财政收入的69.4%。
  1984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农业税征收形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由原来的以征收实物为主(主粮)变为征收代金;二是征收形式由驻库征收变为驻库征收和分散到户征收相结合;三是纳税单位由生产队变为户,实行户交户结;四是农业税任务计算由县财政变为由乡负责。1984年至1985年,全县平均每年农业税收入为3825.5万元,占县级财政收入的69.95%。

  克东县几个年度农业税征收简表



  对因遭灾减产,低于常年计税产量的,本着“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减税或免税照顾。本县在1963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业税减免31%,减免额达1011万斤。
  三、工商税
  民国时期,本县征收的地方税有统税、印花税、军费附加捐等。统税,据民国18年(1929年)至21年(1932年)的资料,当时设治局征收的统税分为出产税、销场税和杂税捐课3种,共17个税目。
  出产税的税目和税率分别为:粮石[dàn]税按价值每元抽大洋4厘,山货皮张税按价值每元抽大洋3分2厘,药材税按价值百抽11;麻税按价值百抽4;石头税按价值百抽7,豆油税、豆饼税均按价值百抽5,白条猪税按价值百抽3;鸡蛋税按价值百抽5,猪羊肠税按价值百抽5。
  销场税的税目和税率分别为:粮石税按价值每元抽大洋1分,粮石卖钱捐每元抽大洋2厘。
  各种杂税捐课的税目和税率分别为:牲畜税按价值每元抽大洋2分。屠宰税每宰牛1头征洋3角,猪1口征洋2角,羊1只征洋1角。百货卖钱捐每元收大洋2厘(民国19年9月改为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缴纳)。车捐(卖粮草车捐),卖粮车每车收江钱30吊,卖草车每车收江钱20吊。店客捐,大店每人收江钱20吊,花店每人收江钱12吊,小店每人收江钱6吊。
  印花税凡是财物成交,所负各种契约簿据、呈文、呈状等用来做凭证的均得用印花,纳印花税,方能得到法律保护。按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共分两大类26种,细则坶有定章,通省一致(附表)。

  民国时期克东县历年征收各种印花税比较表
                  单位:元


  
  军费附加捐本县列入税课中的临时军费附加捐10项,其税率如下表:

  克东设治局赋税捐课各项附加军费捐率简明表


说明:此项军费临时附加捐与国税并征。

  伪满时期,日伪统治者为了满足他们的享用,维持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所以税目繁多。据《克东县政概要》记载,伪满康德3年(1936年)克东县地方税目共有14种。即营业附加捐、地捐、房捐、户别捐、车捐、不动产取得捐、屠宰捐、屠宰检查手续费、证明手续费、督促手续费、蒙租提成、国税征收支付金、滞纳金、过怠金等。其中,营业附加捐由税捐局代征,屠宰检查手续费由县警察署征收,其余均由县财务局自征。不仅税目逐年增多,而且税率不断提高,税额成倍翻番地增长。

  附:伪满康德3年度地方税目、税率及几个年度的县税实收情况比较表。
  伪满时期几个年度县税比较表



  另外,还有农会费和保甲费。农会费,按熟地每垧征费5分。伪满康德2年(1935年)每户平均负担1角2分,伪满康德3年(1936年)每户平均负担增至3角1分。保甲费,以土地资产为标准,征收率分5等,每户平均负担约1元。
  1945年“九·三”光复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废除了日伪时期的旧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使地方税收制度日臻完善。
  (一)税制改革
  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本县开征的有产销税、营业税、交易税和屠宰税。

  伪满康德3年克东县地方税率表
  (康德3年12月)



  建国以后,随着各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克东的地方税制也同全国一样,经历了四次较大的改革。
  1.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14种(不包括农业税),实行复税制。除了设有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外,陆续公布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其余各税税法。当时,本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产税、公企营业税、营业税、棉纱统销税等12种。
  2.1953年修正工商税。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时期,国民经济中公私经济的比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营和合作社经济日益壮大,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相对缩小,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同国家计划管理和社会主义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同时,由于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大量采取加工、调拨、代购、代销等新的经营方式,私营企业趋向于组织联合采购,深购远销,以及产销直接见面,使商品流通环节大为减少,出现了“经济日趋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情况。为使税收制度适应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于1953年1月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正。修正后的工商税收本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所得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10种。
  3.1958年改革工商税和统一全国农业税。从1958年开始,我国已进入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制。把原来按商品销售额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除了在工业环节征收工商统一税外,通过商业销售环节的还要再征一道税。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为了适应当时集市贸易的发展,保护正当交易,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国务院决定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经过上述改革以后,我国工商税只剩9种。本县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等6种。
  4.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1958年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全国许多地区进行了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试点。财政部根据试点经验,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批准,从1973年起全国试行。这次改革,把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两种税,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本县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4种。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1980年经全国五届三次人大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听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了合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到1981年底,本县开征的有:工商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种。
  (二)税种与税率
  自1973年税制改革后,根据上级指示,于1979年停征了自行车牌照税,并陆续开征了几个新税种。到1983年末,本县开征的共有8种税。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
  1.工商税,也称营业税。凡是工商业户(包括交通运输)不分经济性质,都依照_营业收入额,分别按照不同行业的税率缴纳工商税。其中工业按不同行业,分别列有30个税目,税率多少不等,最低的机械工业税率为3%,最高的粮食白酒税率为60%,未列举的工业品都并入其他工业品,税率一律按5%征收。交通运输的税率从原来的2.5%,调整为3%。公用事业,如自来水的税率从原来的20%,调整为30%。
  2.工商所得税。凡缴纳营业所得税的工商业户,除上缴利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外,都以企业为单位,在年度内结算净利润,缴纳所得税,各个不同性质的行业的所得税率各有差异。其中个体经济(包括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者)实行14级金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县以下供销合作社,1957年以5级累进税率征收,1961年后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

  克东县供销社所得税5级累进税率表
  表1



  克东县个体商业所得税14级累进税率表
  表2



  克东县手工业社所得税8级累进税率表
  表3



  合作商业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表
  表4



  3.增值税。本县征收的有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和西药两个税目,只就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的税率为6%,西药、原料药为10%,成剂药为12%。
  4.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企业实行固定比例税,税率为55%,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
  5.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对大中型企业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如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部分时,所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依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6.屠宰税。按头征收,猪每头3元,菜牛每头5元,菜羊每只5角。
  7.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驴、骡等在交易市场成交时,按交易额向买方征收的税,税率为8%。
  8.集市交易税。是对集市上出售列举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税率分别为3%、5%(场外经营)、8%(临时经营)。
  1984年根据上级指示,又陆续开征了几种新税种。到1985年新开征的税种共有4种。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本县新开征的一种税。凡是缴纳产品、增值、营业税的纳税人都应在纳产品、增值、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县城的,按实缴的产品、增值、营业税的税额同时缴纳1%的地方附加税。
  2.房产税。房产税是对县城房产所有人和承典人,按其房产的价格或租金数额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3.建筑税。按投资额计征。在县内,一切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由使用投资的单位缴纳建筑税。税率为10%。
  4.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各种奖金,超过一定限度的,以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奖金税税率是按具有起征点的超额累进税率办法计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开始征税。两个半月为起征点。
  超过起征点后,根据超过的幅度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分档征收奖金税。税率表附后:

  克东县国营企业奖金税税率表



  克东县几个年度工商税收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