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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

第二节 财政


  一、机构设置1945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负责财政支出和征收公粮。1953年改称财政科,职工20人。
  1958年5月,财政科和税务局合并为财政局,下设保险、财政、税务3个股。1960年,税务、保险分设,同时增设企业财务管理股、农业税股、预算股。1962年10月改称.财政科,职工增加到14人。
  1968年11月,财政、税务第二次合并,改称财税管理站。1970年,财税管理站又同银行合并,改称财政金融科。1972年2月,税务和银行分署,恢复财政科,科内设预算组、企财组、基本建设拨款组、农业税组、政工组,职工增加到24人。1973年,财政科内的5个组改变为5个股。
  1979年,基本建设拨款组与财政科分署,成立建设银行。1980年,财政人员增加班27人,科内设预算、预算外、秘书、企财、农财、控制办、监察等7个股(办)。
  1984年,财政科改称财政局。到1985年,工作人员增加到36人。局内设秘书、总务、预算、预算外、工财、农财、商财、粮财、控制办、国库券推销办等10个股(办)。
  二、财政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本县工业、农业和财贸事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很少。为了克服财政所面临的困境,根据政务院1950年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采取了统一财经管理的措施,在财政上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这一措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统一使用和资金的严格节约,对平衡收支,稳定物价,促进生产恢复和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54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固定收入是根据收入的性质和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的,地方固定收入全部属于地方所有;调剂分成收入是中央用于调剂地方财政的分成收入。具体做法是:把地方支出分为正常支出与中央专案拨款,以地方经常性支出做为地方正常支出。对于基本建设,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的移民垦荒等支出,作为中央专案拨款。在平衡地方预算收支时,以地方固定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互抵,不足支出时,划给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再不足,划给调剂分成收入,如仍不足时,则由中央拨款补助:解决。同时,还规定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1959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的办法。在第一个五年计划胜利完成的基础上,1959年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实行了“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由地方组织的收入,不再实行单位分成。凡由地方管理的企业所有收入,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志出也不再分为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凡属于地方财政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流动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全部作为地方的财政支出。地方收入小于支出总额的部分,另由中央给予补助。地方超收,按比例分成。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大大简化了计算手续,而且把所有收入和地方支出联系起来,有利于发挥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具体做法就是按照中央核定地方财政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包干上交中央财政;支大于收的由-中央财政按差额数包干补贴。年终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如果发生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1975年,在总结上述经验的基础上,又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即按照地方财政收入总额和国家规定的留成比例,给地方留一部分收入,作为地方一项比较稳定的机动财力,此项留成比例最高为6%,最低为1.6%。同时,超额完成国家收入的地方,其超收部分,另定超收分成比例,以鼓励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国家每年规定地方财政支出指标,由地方在指标总额内包干使用,执行结果,支出如有结余,归地方支配使用,超出也由地方自行弥补。
  1979年,财政体制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每年根据核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指标,按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地方分成比例。在执行中,收入超收了,可以多分,收入少了,要相应地紧缩开支,自求平衡。地方财政的超收部分,原则上按照总额分成比例计算,但为了解决分成比例过高或过低的问题,凡总额分成比例在35%以下的,超收部分按30%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的,以及支大于收受中央补助的地区,超收部分一律按70%分成。年终地方财政支出的结余全部归地方使用。
  1980年,国家确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实行这种体制就是“砸大锅,立小灶,分灶开饭”,这是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它充分发挥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凡收入大于支出的市县,其收入大于支出部分上解省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市县,不足部分,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上解或定额补助确定后,一定五年不变。还规定如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收等,均由各级财政各自负担,不再调整财政分成比例和定额补助,但遇到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可由省酌情给予补助。
  1985年,又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这是财政重大改革的继续。这种改革的方法是:国家对省,省对县核定收入,超收可以多支,短收则必须少支,短收超支出现赤字,不予弥补。实行这种新的财政体制,彻底克服了长期吃“大锅饭”的弊端,同时,也调动了各级组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对解决财政面临的暂时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财政收支
  民国时期,克东设治局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主要靠垧捐和其他捐税。由于时常发生天灾匪患,导致经济衰退,因而财政收入很不稳定,常常入不敷出。这样,地方当局为缓解财政紧张状况,便巧立名目,增捐加税,使群众负担日益加重。以民国19年(1930年)为例,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包括4种垧捐,8项杂捐,其中仅垧捐一项,每垧升科熟地就得缴大洋8角2分。
  附:1.民国19年(1930年)度财政岁入垧捐预算表及各项杂捐预算表
    2.克东设治局历年经费数目表

  民国19年度克东设治局地方财政岁入垧捐预算简明表



  民国19年度克东设治局地方财政岁入各项杂捐预算简明表



  民国时期克东设治局财政局历年经费数目表


  注:查表内收入数目由征收捐项下按35%抽收别无他款,收入经费和支出经费多少及随地数的增减为转移,所以历年收支款数不一致。

  伪满时期,日寇为了维护其殖民统治,以征收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将搜刮来的大量资金,绝大部分用作政府行政开支和警察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则寥寥无几。伪满大同2年(1933年)度克东县岁入决算为29000元,岁出决算亦为29000元。表面上收支平衡。但在岁支出中,仅县公署的费用支出就为24000元,占全部岁出的83%还强,警察费用开支为2883元,占整个岁出的10%,用到教育卫生等其他方面的支出仅占7%。
  伪满康德2年(1935年)度克东县岁入决算为45000元,岁出决算亦为45000元在岁出中县公署费为15000元,占33.3%,警察费为25000元,占55.6%,教育费支出为3162元,仅占7%,卫生费支出为110元,祭祀费支出为110元,其余为其他各项杂支等。可以看出县署费用有所减少,而警察费用却比伪大同2年猛增8倍多,而祭祀费就相当于全县的卫生费支出。
  伪康德3年(1936年)度克东县岁入决算为144500元。岁出决算亦为144500元。在岁出决算中县公署费为36000元,占25%,警察费(包括警备费)42000元,占29.1%,教育费5815元,占4%,卫生费192元,祭祀费260元,其余为各项杂费。可以看出县公署费和警察费和上年度相比,比例数是减少了,而实际钱数却大大地增加了,其中县公署费用比上年度增加1倍多,警察费比上年增加近1倍,教育费、卫生费路有增加,而祭祀费却增加1倍还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财政为统收统支实报实销。自1953年建立县级地方财政后,县财政收入分企业利润、工商税,农业税和其他杂项收入4部分。1953年收入为329万元,1958年,增加到602.9万元。“文化大革命”10年中,有两年财政收入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其中1970年财政收入出现赤字14.2万元,1972年财政收入仅有46000元。粉碎“四人帮”之后,财政形势好转。1978年财政收入达409.6万元,1985年增长到603.4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支出以“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为原则。1949年至1963年财政收支平衡,1964年至1965年略有节余。“文化大革命”的10年,支大于收。1953年支出为329万元;1958年为602.9万元;“文化大革命”10年中,除1967、1969、1970年外,每年平均支出在500万元至700万元之间,到1979年支出为877.2万元,相当于1953年支出的2.7倍。
  1980年至1984年5年期间,实行了“划分收入,分组包干”的财政体制,平均每年支出121.2万元,与1980年支出基数相比,平均每年增加支出166.3万元。

  附:历年财政收支明细表
  克东县财政历年收入分类明细表
              单位;万元



  克东县财政历年支出分类明细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