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院 一、机构设置
1950年在县公安局内设检察署。署长由公安局长兼任,另有专职干部3人。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撤销检察署,组建克东县人民检察院,配备科级检察长1人,副科级检察员2人,书记员2人。它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法律执行机关,与公安局、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行使人民司法的职权。
1958年“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政法局,行使检察院的职权。1959年11月撤销政法局,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设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和书记员4人。
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军事管制小组接管,机构撤销。1978年,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于6月份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6人。随着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1985年人员编制增加到21人。其中副县级检察长1人,科级副检察长2人,副科级检察员6人,股级助理检察员6人,书记员6人。内部机构设置有:审查批捕科,法律检察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和秘书科。
二、检察工作
1954年,检察院建立以来,认真行使其职权。在1959~1961年3年自然灾害时期,生产救灾工作是当时的中心任务,国内外阶级敌人利用我们暂时的经济困难,进行破坏和捣乱。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了阶级敌人,保卫了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此后,不断地办理了各种刑事案件,逮捕了各类犯罪分子,起到了宣传法制,震慑敌人,教育群众的作用。同时,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向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的检察工作。本着以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原则,对其中情节恶劣的蜕化变质分子进行了处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了《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从1979年至1985年共审查批捕案件454起,审查起诉案件446起,受理经济案件88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9.2万余元。
为了改善狱政管理,配合公安、法院对看守所进行了多次检查。1979年在起诉科配备1名专职干部,经常住所了解情况,研究改进看守措施,帮助解决看守工作中的问题,并通过监听检查,督促法院审理了积压案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克东县检察院负责人变动表
注:1967年——1972年为军管时期。1978年6月恢复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