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政劳动人事第一节 民政 一、机构设置
1945年11月21日设立民政科,编制5人。主要负责优抚救济,荣复军人接收安置和社会福利等项工作。1949年建国后,随着形势的发展,民政工作任务不断增加,机构逐步扩大,编制逐渐增多。1958年3月,根据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民政科改为民政局,编制16人。1959年将民政局改为生活福利局。1962年12月,恢复民政局。1965年又改为民政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结束后,为压缩编制,减少人员,将民政科与劳动局合并,改称民劳科,编制9人。1967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民政劳动任务由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1969年至1970年成立民政劳动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民政、劳动和知识青年安置工作。1971年2月恢复民政科,1984年1月改为民政局,编制10人。
二、优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对农村缺劳动力的烈军属和病残体弱的荣复转业军人的优抚方式,主要是“代耕地”。从春耕到秋收一直负责到底,同时按照政府规定,合理发给子女就学费和抚恤金;对城镇优抚对象,本着“生产就业为主,物资补助为辅”的方针,凡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积极组织和帮助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工作,辅以必要的生活补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由政府发给全部生活补助费和子女就学费。1959年建立人民公社以后,对农村缺少劳动力的优抚对象改为优待劳动日,一般都享受当地中等劳动力的劳动日数,秋收后按劳动日进行分配。同时对城乡孤老病残的优抚对象,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以前,城镇每人每月10元,农村每人每月6元。1979年10月份以后,按政府规定补助标准普遍提高,城镇每人每月18元,农村每人每月12元。另外对烈士家属患病实行免费医疗;优抚对象发生临时困难的,民政部门则随时给予救济。
逢年过节,各级党政部门组织慰问团,对烈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普遍进行走访慰问,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58年,经上级批准,本县建立1所“复员军人疗养院”。专门为本县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复退军人住院免费休养医疗,到1965年撤销,8年中使40名患病的复退军人身体得到康复。
为了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搞好优抚工作,从1954年到1985年,先后召开6次全县优抚代表大会,树立烈军属模范人物91名,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和奖励,推动了全县优抚工作的开展。
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1949年建国以来,全县有8260人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每年都有一批服役期满或其他原因而复员、退伍、转业的军人回到县里来。1957年以前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上级意见,本人要求,地方需要的原则,进行统一安置。1958年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复员、转业、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了“从那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妥善地安排了他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
30多年来,全县共接收复员、转业、退伍军人7098人。其中:残废军人278人,转业军人387人,复员军人2264人,退伍军人4169人。安置到城镇的2979人;安置到农村的4119人。由于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使他们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四、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1945年日伪统治垮台以后,特别是建国以来,各个时期都采取多种措施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使困难户和鳏、寡、孤、独人员得到了及时救济和妥善安置。到1985年全县农村共办敬老院11所,收养无依无靠的老人580名(其中男462人,女118。人),不仅使他(她)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保障,而且精神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对分散在农村各地的869户五保户,都由各乡、镇负责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对城镇无生活来源的82户,138人,由民政部门每月每人发给16元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对于因人口多劳力少或因受疾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贫困户,则采取生产队用公益金和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等办法予以及时救济。据统计,到1985年,全县用于救济贫困户的公益金71万元,并给1422户贫困户减免了欠款。民政部门下拨救济款77.9万元,重点扶持4478户严重贫困户。这些严重贫困户由于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济,面貌已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现在已有50户由贫变富,455户摆脱了困境,生活有了明显的变化。
本县时常发生早涝风雹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县委、县政府本着“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救灾方针,对历年发生的自然灾害,除组织和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进行生产自救工作以外,还及时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救济,据统计从1945年到1985年全县共发放生产救灾款157.7万元和部分口粮、种子等物资,帮助受灾人民恢复生产,解决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五、自流人口的管理
本县在1960年以后,每年都有外地人口盲目流入,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而且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麻烦。为了加强对自流人口的安置管理,1961年县成立了自流人口收容遣送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门建立了收容所,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外流人口的收容、审查、安置、遣送等项工作。截止1985,全县收容安置外地流入的共8725户,39943人,其中:来自辽宁省18525人,吉林省5709人,山东省5985人,河北省2710人,河南省1121人,安徽省1047人,黑龙江省2139人,其它省2707人。本着随收容、随处理的原则,遣送回原籍的7120户,32317人,经过教育仍不回原籍,就地安置参加生产的1604户,5779人,基本上做到了及时收容、审查,妥善处理。
六、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新中国的婚姻制度,家庭关系,确立了男女在家庭、婚姻关系上的合法权益。
县委、县政府遵照党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在婚姻法公布后,到1951年利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县城乡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
为了加强对运动的领导,县委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制定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计划,召开了县委、县政府和各区委书记、区长以及妇女、青年、宣传工作干部参加的会议,进行了统一部署。并组织报告员、宣传员和县、医干部深入到城乡各地反复进行宣讲,同时还通过各种文艺表演,出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在运动中,除着重宣传讲解婚姻法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外,并注意紧密结合各地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的典型事例,揭露和分析批判旧的封建婚姻制度给劳动人民特别是青年男女造成的痛苦和危害,正确认识新婚姻法对保障男女婚姻自由,建立美满和睦的新型家庭关系,为子孙后代的幸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深远意义。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县人民法院认真受理各种婚姻纠纷案件,并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公开审理,推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经过一年多的宣传贯彻,使婚姻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太大提高了广大群众簖思想觉悟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许多青年男女冲破旧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按照婚姻法,建立起新型的婚姻关系。据统计,从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到1951年11月,全县有871对青年男女自由结婚,县人民法院调解判处离婚案件265件,解除婚约案件36起。1953年根据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精神,县委积极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通过宣传贯彻,基本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了妇女和子女的权利。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公布新婚姻法后,全县掀起了贯彻新婚姻法高潮,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贯彻,号召全县人民同婚姻家庭领域里残存的封建主义的旧传统、旧风俗作斗争,使婚姻法进一步深入人心,婚姻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七、殡葬管理
为了开展殡葬改革,本县于1966年10月17日在城南3华里哈黑公路东侧设1处火化场,占地1万平方米。
1976年又兴建骨灰寄存室7间,汽车库、仓库4间,备有接尸汽车1台,干部职工8名。
1976年以来,通过印发文件,发布布告,并通过广播、会议等形式反复宣传了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1976年9月在金南公社召开了殡葬改革现场会,在全县城乡全西开展平坟深埋或实行火葬。到1985年统计,全县共火化尸体4684具,平掉坟包60800个,扩大耕地面积10500亩,节约木材1262立方米。
克东县历年火化尸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