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六章 自然资源
第一节 土地资源
全县土地总面积1399万亩,平原占69.2%。其中耕地367.6万亩,占26%。林地409万亩,占30%。牧地105万亩,占8%。荒地404万亩,占28%。水面36.5万亩,占3%。其它用地76.8万亩,占5%。县属用地面积为438.4万亩,其中耕地99.3万亩,占23%。林地102万亩,占23%。牧地41万亩,占9%。荒地150万亩,占34%。水面22万亩,占5%。其它用地24万亩,占6%。县属耕地中坡耕地占20%,其余均为平川地或低洼地。质量较好的一至三等地占58%,质量低劣的四至五等地,占42%。荒原中,不加措施或稍加措施即可开垦的有26万亩。占17%。需加以治理才能利用三、四类荒原123万亩,占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