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与经济体制变革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 解放前虎林土地为私人所有,属于封建性的生产关系,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从中剥削农民。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日伪廉价收地之前,地主李象山有旱田285垧,荒田1764垧;赵文德有旱田318垧,荒田1584垧。广大贫下中农占有土地很少,还有不少当长工的雇农,土地占有极不合理。1936年前部分年代的自种地户、租种地户、自种兼租种地户、年工的情形是:
1937年后,日本侵略者搞了集团部落,把沿江一带的倒木沟、荒岗、小木河、黄泥河村,完达山麓的迎门顶子、炮手营、马鞍山村,以及西岗、石青山、关门嘴子、虎头西山等村屯居民,强行撵到铁路沿线一带,加上大面积划军事用地,武装开拓团掠夺土地,使大量耕地荒芜。
1946年与1948年,农村开展反奸清算斗争与土地改革运动,清算了地主、富农的财产,平分了他们的土地,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实现了千百年来贫苦农民梦寐已求的“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并发了地照,将土地固定给农民所有。
虎林县土改后土地、牲畜占有情况
表3—1
建国后,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根本变化,一部分土地属国家所有,县内兴建了国营农场,大部分土地通过合作化由私人占有变为集体所有制。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在人民公社的土地中仍然保留一部分为社员个人所有,即社员自留地,按自留地占生产队耕地面积5—7%的规定,县内农村每一社员分得5分自留地。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承包者对土地只有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