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森林经营 一、林政
1950年,虎林县政府设农林科,科内设林政股,编制7人,负责林业工作。1951年,县政府设林业科,科内设造林站,编制17人。在八千米、独木河设两处林业检查站,有森林警察23人。在三岔路设育林站,有12人。在县城西部设苗圃。同时,6个区政府配备林业助理员,42个村均设护林员。在六人班、杨树河子、太兴、太和、宝东、兴隆、新民、团结、庆丰、清河、吉安林区设11个护林站,负责全县林政管理。
为了加强林政管理,1985年设林政检查站,各乡设立林业工作站。他们宣传贯彻《森林法》,坚持依法治林。山林管护承包之后,又把林政管理、植树造林和护林防火的任务落实到人头。
由于广泛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造林成果显著提高,造林面积逐年扩大,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案件显著减少。
二、护林防火
自195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以后,虎林县人民政府建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1974年防火指挥部配备专用防火汽车1辆。1983年七虎林、杨岗、小木河、东风、虎头林场配专用防火摩托车各1辆。同年成立以林业派出所干警为骨干的30人的专业机械化扑火队,配有风力灭火机30台,无线电对讲机9台,在示范林场、石青山和虎头林场建立护林防火了望台3座,机耕防火线90公里,总投资30余万元。
1985年,根据分片包干的原则,虎林县和东方红、迎春两个林业局以及八五○、庆丰、八五四、八五八、云山、八五六6个农场携手努力,互防、互援、互救,加强了林政管理、防火联防工作。为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护林防火方针,针对全县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制度和措施:
1、每年春秋两季根据省政府护林防火规定,确定我县的护林防火期和护林防火戒严期。
2、发生火情火灾必须向政府报告,烧荒烧秸棵必须经政府批准。
3、建立划片的联防区和行政单位牵头的护林防火负责区。
4、各级签定护林防火责任状和护林防火公约。
5、林区的重点林片和作业点、仓库、营房设30米—100米的防火线。
6、乡以上人民政府和驻虎林县境内的县、团级单位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
7、认真宣传贯彻上级的护林防火政策法令。
建国后,1951至1985年,县内共发生森林火灾102起,其中特大火灾1起,大火灾3起。过火林地面积1.5万亩,过火草原面积30万亩,过火荒山面积0.3万亩,共计31.8万亩。为扑救火灾共出动34000人次,汽车450台次,马430匹次,拖拉机32台次。因扑救山火,直接损失费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
较大火灾:
1966年的独木河、1974年的小木河林场和1975年的示范林场各发生一起大火灾。
1977年秋季县内大旱,森林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有两个火点:一是东方红林业局,二是示范林场。这两起火灾都是入山人员吸烟引起的,共烧了12天,过火面积达5万余亩(其中森林面积两万亩)。参加扑火人员4千余人,出动车辆70余辆。由于火灾发现及时,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同作战,行动迅速,最后,胜利扑灭了林火,无一人伤亡。
火灾之后,由于接受教训,积极抓好护林防火工作,直到1985年,虎林县一直没有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同时,从1983到1985年,连续3年被评为黑龙江省护林防火先进县。
三、国营林场
县内国营林场始建于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森林经营水平的提高,截止1972年,共建县属的七虎林、示范、虎头、东风、小木河5个林场。1974年,又建立1个贮木场。
根据位置和自然条件,虎林县林场可分为东西两部分。东部有虎头、小木河、东风林场。虎头、小木河两林场以营造人工落叶松林和封育次生柞、杨、桦为主,东风林场以封育次生柞树和营造人工松林为主,以上3场主要任务是扶育改造。西部七虎林林场和示范林场,以主伐柞、杨、曲柳、色、椴树和营造人工落叶松林为主。
1985年,5个林场的经营面积为103.6万亩,蓄积239.4万立方米。全系统职工600余人,家属1000余人,住房18444平方米,办公室1288平方米,厂房4681平方米。
虎林县国营林场资源情况表
表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