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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况

第八章 渔业

第一节 概况


  虎林县原来由土著民族赫哲族居住,境内沿江河居民的生产基本以渔猎为主。清代,汉族不断移来,住在江河沿岸,实行鱼农兼营,有相当比重专营渔业。据清宣统二年(1910年)虎林厅档案记载:全厅280户,从事渔业的就有132户,有渔船146艘。分布在大穆棱河、小穆棱河、月牙泡、七虎林河、阿布沁河、小木克河、大木克河、独木河的亮子共14户,其中大小穆棱河占6户。沿乌苏里江有滩户53户,网户65户。当年共捕大马哈鱼45000尾,捕鲤、鲫、哲罗、鳌花、鳇、鳊花、板花等69吨。
  中华民国时期,从事渔业人员有增无减。至1921年(民国10年),从事渔业生产的有446人。根据中华民国档案记载,以下5个年份的捕鱼吨数见下表:
  表3—29



  “九·一八”事变后,日伪于1938年实行了“集团部落”,开始“封锁河川”,渔业生产受到了限制,不能自由捕捞。1940年后,加强了经济统治,强迫渔民成立“渔业组合”,捕的鱼一律廉价卖给“兴农合作社”,不准自由买卖。由于物资缺乏,网线也供不应求。原来的亮子不能经营,被一些宪兵队的特务头子所霸占,变成了侦察抗联和苏联的特务据点。
  据1933年统计,乌苏里江与大、小穆棱河共有渔船30艘,渔业人口200人。1938年统计,渔夫93名。1942年统计,从事渔业的有136户,领164艘渔船,亮子8处。张网16盘,定点大拉网13盘,丝挂子14盘,滚钩350具,杂渔具68具。从事渔业的人平时为200名左右,旺盛期增至700名。

  伪满时期虎林县几个年份捕鱼量的不完全统计表
  表3—30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被日伪强行逼走的乌苏里江居民陆续返回。沿江渔点建了11个,每个渔点人数2—13人不等。每年春、秋两季零散捕鱼的最多达300多人,有200多艘船。
  1949年建国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渔业生产,加强渔业管理。建国初期,全县已有县营的鱼亮子6个,渔工48名。虎头供销社鱼亮子7个,有56人。个体渔业有240人,其中网户150人,30盘网,使船户90人,有船90艘,钩2300杆。总计从事捕鱼的有344人。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渔业生产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到1958年,全县渔业劳动组织已由1950年的281户发展到30个队(组),渔业劳力已由1953年的337人,发展到460人。渔船(木船)由1950年的246艘,增加到317艘。亮子由1950年的23处发展到46处。鱼产量已由1949年的143吨,增长到579吨。大马哈鱼1949年产2286尾,到1955年产8000尾。1959年鱼产量多达800吨,是历史的最高水平。
  1958年局、县合并后,各渔点的渔民均为国营职工。
  1962年局、县分开,县设水产科,专抓渔政与生产。公社的渔业又恢复了集体所有制。1966年成立了地方国营虎头渔场,职工70多人,用机船进行水上运输。
  60年代初期,我县国营农场的建立后,水面被大量开发利用,人口大幅度增长,捕捞强度也随之提高。大量的排水、截流加上炸鱼酷捕,严重影响了鱼类的繁殖生长。由于捕捞过度和鱼类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加上干旱水小,鱼产量开始明显下降。到70年代初期,鱼产量已下降到335吨。全县渔业单位和渔船渔具也明显减少。但由于私人渔具的增长和无计划地酷捕,捕捞强度却有增无减。截至1979年为止,全县有渔业单位15个,比1958年减少15个。渔业劳力211人,比1958年减少249人。木船94艘,比1958年减少36艘。1979年捕捞量133吨,比1958年减少446吨。
  所以,从1971年开始,除抓自然捕捞和保护繁殖外,又发展了养鱼事业,做到捕养并举。1983年,县内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些农民利用沟、塘、泡,从事专业养鱼。到1985年,全县已有养鱼专业户362户,拥有水面12392亩。由于养鱼的发展,1985年全县总计鱼产量685吨,比1979年增长649吨。

  1949—1985年虎林县渔业产值、产量统计表
  表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