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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煤炭

第三节 煤炭


  1943年密山炭矿(即煤矿)派日本人白木一郎带人至云山勘探,发现有无烟煤。然后由日本人前田当经理,招中国工人200名,由3个小把头带领,边建井边开采。后增至500人,共生产了无烟煤2000多吨。1944年规模缩小,职工减至150人。1945年8月停办。
  1957年县内为了兴办煤矿,招了200人,在云山原址办起了地方国营湖北煤矿。两年共生产无烟煤900吨。
  1958年底虎林县与农垦局合并时,煤矿划归八五○农场,叫“林煤场”。至1961年,共生产无烟煤1万多吨。
  1962年局、县分开后,该矿权归虎林县,因无力经营停产。
  1969年,县政府在工商系统中抽调职工35人,又在煤矿原址兴建地方国营煤矿。1970年发展到110名,共生产了无烟煤6400吨。因产品成本高,无销路,造成大量积压,亏损严重,被迫停产。1974年5月关闭。
  1974年,改由永江公社集体办矿,组织了33名社员生产。至1977年6月,共出无烟煤1.2万吨。盈利2万元。
  1975年,杨岗公社组织60多人,在云山建矿点,采无烟煤6000吨。
  1977年,第3次兴建地方国营云山煤矿。将永红、杨岗两社办的煤矿折价交接。招职工60人,新建了云山煤矿。
  1978年,从各公社抽调亦工亦农工人103人,全矿职工236人。
  1977至1980年,共生产无烟煤7万吨。因无销路,至1980年下马。除留30人处理积压煤与守矿外,其余全部调出或退回各公社。
  1983年,地方国营云山煤矿变为县社联营煤矿。即县云山煤矿与永红公社煤矿联营。县云山煤矿出设备、矿井、房屋,永红公社出干部、工人。每采1吨煤向县交1元,自负盈亏。1983年至1985年,共生产无烟煤2.77万吨,完成工业总产值42.5万元。
  1985年,还有不少集体、个体人员进入云山矿区采煤。其中进入矿区签订合同的有集体单位9个,个体户11户,开掘大小矿井23个,生产原煤3.85万吨,完成产值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