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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皮革

第十三节 皮革


  民国时期,自家制革生产车马挽具和靰鞡。但在伪满后期,牛马皮竟被列为军用物资,日伪政府控制很严,致使皮革工业发展缓慢。1945年8月前,全虎林镇共有5家皮铺。
  1948年1月1日,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军需与民用,生产车马挽具、靰鞡支援解放战争,成立了地方国营民生皮革厂,有职工21人,由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管理。1949年以后,交给县里经营。至1950年1月,发展到40人。此时因产品销路不畅关闭,人员解散。
  1952年7月,仲吉安等6人,合伙办了一个私营皮革厂,继续生产车马挽具。至1954年并入县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的皮革生产合作社,人员增至11人。1956年4月,单独成立皮革生产合作社,归县手工业联社管理。此年新建300平方米(11间)厂房,购置了刮皮机和缝纫机,人员增至25人。当年完成产值12.2万元,实现利润4千元。
  1959年10月11日,皮革社转为地方国营皮革厂。紧接着12月25日并入农垦局直属的制鞋厂。1962年8月,农垦局与虎饶县分开,皮革社又恢复了集体所有制。
  1962至1965年,皮革业生产车马挽具4.4万件,制革406张,完成产值20.5万元,实现利润1万元,上缴税金1.9万元。1966至1975年,生产车马挽具30.4万件,制革11893张,完成工业总产值105.5万元,实现利润11.7万元,上缴税金5.1万元。1976至1980年生产车马挽具2.9万件,制革7900张,完成产值55.8万元,实现利润2.1万元,上缴税金1.7万元。
  1982年以后,随着农业机披化的逐步实现,车马已被机器代替,皮革社转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