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私合营商业
第二节 公私合营商业
公私合营商业产生于1956年。1949年建国时,全县城镇有私商72户,资金达44760元,106人从业;农村有私商10户,资金达6000元,20人从业。以上82户均属小商小贩。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根据党中央对资本主义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虎林县商业系统于1954年11月13日拟定了对私营商业改造的初步意见。1955年制定了对私营商业改造的计划。1956年对私营商业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城镇,对21户从事百货、饮食等行业的私商实行了公私合营。此外,对办食杂店的19户私商组织起合作商店,并成立代销店14户,对豆腐坊、豆芽铺的18户维持了原状。农村的10户私商,除组织4户办合作饭店外,其余6户均为经销店。
这次的改造,存在着网点过于集中、工资没有及时确定等问题。因此个别人起初存在着怕工资维持不了生活的思想顾虑。在实施改造过程中,遵照国务院对公私合营企业推行定息办法和政府公布的从1956年起定息7年不变的规定,在合营和合作商业中采取了资金定息、按劳分红的办法。这样一来,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加了经营品种,扩大了销售,企业增益,职工多得。百货合营商店合营后早开门,晚闭店,由以前经营的300个品种增加到850个品种,卖钱额增加两倍多。这使企业经营效益大增,个人收入也比合营前增长11%。有一些长年亏损的饮食行业,在合营后转为盈利,职工生活也有所提高。1971年县公私合营第三食品改国营,至此公私合营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