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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品销售

第二节 商品销售


  一、生产资料销售
  物资部门所经营的物资共分为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中央各部管理的物资,通称为“统配物资”。二类物资(各专业公司管理的物资)和三类物资(上述各类物资以外的物资)共4个类别的物资。其中中央统配物资包括钢材、木材、水泥、汽车、锅炉、金属切削机床和原煤等重要物资。由于长期以来物资供需矛盾突出,因而在物资供应顺序上采取了农、轻、重的顺序,优先支援农业,尽量满足轻工业,在可能的情况下照顾重工业。同时遵循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做到专料专用,决不挤占挪用。
  在1962年建站初,为搞好物资供应,县政府要求物资部门既不交利润,也不纳税,只需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即可。因此,对供应的物资只按进货加进货费和管理费,不加利润。特别对于计划内物资,不许高来高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经济管理,讲究经济效益,企业越办越好。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资部门在逐年扩大销售额的同时,经济效益也越来越好。

  虎林县物资销售情况表:
  表8—6
            (万元)



  续表8—6



  县供销社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供应年平均额,50年代为25.8万元,60年代为39.1万元,70年代为122.7万元,1980至1985年为327.1万元。供应品种尤以化肥、农药为突出。其中化肥供应,年平均量50年代为4.6吨,60年代为960吨,70年代为2680吨,1980年至1985年为5543吨。此外,小铁木农具也相应有较大幅度增长。从1984年以来,供销社经营农副业生产机械有小四轮拖拉机、脱谷机和水泵等。
  除县供销社以外,县农机公司和排灌公司还销往农村大批的农机具。

  虎林县销往农村的农机具表
  表8—7
              单位:千元、台



  虎林县销往农村化肥、农药情况表
  表8—8



  续表8—8



  二、生活资料销售
  1952年,因国营商业库存过大,同时,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对部分商品实行赊销。为完成任务,县内采取单位出据担保,对职工个人赊销办法,销售量很可观。不过。因当时职工居民购买力较低,工作做得过急,因此,在批发给县供销社的商品中出现了部分积压。
  1953年,在国家先后实行粮棉统购统销以后,除平价敞开供应的一部分商品外,对供求差距大的商品实行了凭票、证、券供应。对粮、油实行凭证定量供应。1954年9月15日县内对棉花和棉布实行凭票定量供应。1960年以后,对饭馆生产的主食和食品店出售的糕点也按用粮量核收粮票。在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商品凭票、证、券供应的时候较多。
  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生产得到发展,并对商业进行整顿,1962年以后,销售形势逐渐好转。至1965年,商品供应由紧到缓,供应量增加。这一期间,棉布、肉食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量以及花色品种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加,有的商品供应量甚至每年以倍数递增。
  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商业销售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这一时期服务质量下降,经营特色消失,销售品种单调,黄、青、兰布摆满柜台,解放军服、人民装、干部服成了时兴服装,商品市场萧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捕捉信息,以“变”应“变”,灵活经营,增设服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并主动扶持生产,增加货源,积极投入销售竞争,在很多商品项目上,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买方市场,出现了十分可喜的局面。
  1979年开展了经济区外,商业口外和店外的“三外”竞销活动。商业人员多次手提肩扛,随身带货到购买力较强的林业地区展销售货。1981年各商店在店外摆摊设点,全年共摆摊设点2430次,销售额达32.59万元。还搞了“三市”:即早市、午市和夜市销售。镇内饭店早晨临街设灶炸油条、烙烧饼等,供应便民早点。
  商业除了在增设柜台扩大经营面积、办“全日店”延长商店营业时间、增设先进设备提高营业效率等措施外,还在“多进样,少进量、勤进快销”上打主意。1984年,县内有的商店的商品品种,年初1000种,年末增加到1660种。从几厘钱的针头线脑,五金小件,到数千元的电视机,还有一些冷门商品,比较齐全。店里还改装商品,将一时滞销的杂牌手闸自行车,改成群众欢迎的大头闸后,只1项增销7万元。百货公司还对积压商品采取奖销、优销以至适当让利等措施,赢得回头客,扩大了销售。
  1984年,为打破地区,行业之间的壁垒,疏通渠道,加速商业发展,成立商业松散性经济实体贸易中心。贸易中心的服务对象不分远近地区,不论经济成分,面对一切有证经营者。在经营方式上也是多种多样。如:实行联购联销,议购议销,函电信托和代办业务。
  自1978年实施改革以后,县内社会商品零售额逐年增加,至1985年,达9405.3万元,是1949年的350.9倍。
  1946年成立县政府后,在财经科内设粮秣股,负责地方工作。全县集伙以及军队的粮食供应,由公粮仓库支付。当时,居民用粮需在自由市场自购。干部供应标准每人每日0.75公斤米。其中县、团级以上干部供给一半细粮。通讯员、勤务员每人每日供应0.85公斤米。
  为了保障粮食供给,1946年10月县政府颁布告示,不准私自倒运粮食出境。在1948年东北粮食已感缺乏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内解放战争的胜利,从5月11日起,开展了节约粮食、严禁浪费活动,每人从用粮食标准中节粮1两(50克)。
  1949年,允许粮食在东北解放区内自由买卖流通,不予限制。
  1950年,粮食部门委托职工、合作社代销粮食。当年虎林县销售成品粮150吨。1951年供应给农村豆饼291吨。其中供销社供应200吨,企业公司供应91吨。1952年,委托企业油米厂加工粮食。1953年,军需民用粮食统一由粮食科管理。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即统购统销政策)。1954年,省里又发布指标,对城市人口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计划供应,即实行粮食适量的定量配售政策。粮食计划供应后,划片定点,按户发证,凭证购买,内部控制,即按每户人口供给。同时,不再委托供销社代销,由粮食部门直接销售。
  在粮食实行统销的同时,对油料、油脂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1953年和1954年,根据上级精神。对非农业人口的食油和工商行业用油,实行计划供应。对居民用油,实行定量凭证供应。对工商行业用油,经单位提出计划,由粮食供应部门根据市场需要按计划供给。
  1955年7月,开始实行以人定户,分户定量办法。定量根据是年龄和劳动强度。同时动员群众在定量中多吃些细粮,细粮比例由21%调到54%。实行以人定户、以户定量的参考标准是:年龄1至3岁的定量3.5公斤,4岁至6岁的定量7.5公斤,7至10岁的定量10公斤,11至14岁的定量13.5公斤,15岁以上居民定量16公斤,职工定量17公斤。其中体力劳动者有两种定量,重体力劳动者为23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为19公斤。

  虎林县粮食月定量表
  表8—9
           单位:公斤



  续表8—9



  1955年11月起,开展粮食定销工作。实行以人定量,归户计算,超吃不补,节约归己的政策。职工中分特重体力劳动,轻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3种,加上居民、大、中学生和儿童,分为4类29级定量供应,使粮食统销逐渐合理化、制度化。
  1960年,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粮食供应困难,不得不实行瓜、菜、代低标准。1961年,县里组成办公室,压缩城镇人口,对职工在农场或农村而留在城镇的家属,有劳动能力无职业的住户等13种人,说服动员他们下乡,减轻粮食供应压力。另外,清理自流人口,动员返籍,做到合理供应。还做出了划某些吃城镇粮的人口为城镇农业人口的决定。1962年,为缓和粮食紧张局面,采取了奖励自给的措施。规定每自给50公斤口粮,奖售布票2尺,食油1公斤。这一年供应指标10991吨,销售9218吨,占计划的84.5%。1963年,由于虎饶县全境划为边境县,细粮和豆油供应执行城市标准。
  1965年,建立虎头购销站。是年全县粮食供应人口达54059人,年供应原粮13260吨。
  由于粮食形势好转,1962年后全省陆续调整了一批粮食定量,如调整了铁路、林业等系统的粮食定量。1965年按省林业局、粮食厅联合通知精神。东方红与迎春林业局山上粮食供应,委托林业局设点,粮食部门付给代销费。委托点在管理体制上,采取党政工作归林业局,粮食政策业务归县粮食科的双重领导关系。
  在粮食实行以户定量。凭证供应的同时,豆油也采取了油随粮走,凭证供应的办法。当时每人月定量0.25公斤。1960年压缩为城镇人口0.1公斤,城内农业人口0.05公斤。以后至1963年,逐渐恢复为城镇人口每人月定量0.25公斤,城镇农业人口0.15公斤。
  是年面粉定量也每月增加1.5公斤。这一年按供应人口计算,每人每月补助粮0.5公斤。县安排补助给口粮偏低工种的工人和居民,共补助76个偏低工种。在1972年开展的计划用粮,节约用粮运动中,全县9680个储粮户在证储粮784吨余,平均每户储粮81公斤。1975年农村执行留油豆政策后,除纯水田队外,已不在农村供应豆油。
  1977年,粮食供应实行补差到班组的工种定量办法。同时,调整了一部分用粮标准,将实现机械化以后劳动强度减轻的工种适当调下来。如:原人力伐木工改为油锯伐木以后,定量28公斤调为25公斤。原脑力劳动者由原14.5公斤一律改为15公斤等。1977年,工种定量补差到班组的管理办法,解决了工种定量不准不实的问题。这种办法一直执行到1984年,除东方红、迎春两个林业局之外,县内又恢复原来的管理办法。
  粮食统销工作,从以人定量开始,对居民口粮、工种定量、人口增减先后制定了严格审批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工业用粮、各项补助粮、特需用粮等项管理办法。
  在粮食销售工作中,1953年在虎林镇建立第一粮食供应部。1956年建立第二粮食供应部。这两个供应部归虎林粮库统管,业务由粮食局领导。1958年建立虎林中心粮食供应部(后改为粮管所),独立核算。这个供应部领导第一、第二供应部。1958年,供应部向机械化售粮发展,付粮改为容积付粮法,付豆油使用卡度付油器。1962年在迎春镇建迎春、迎北两个粮店。1964年这两个粮店归迎春粮库领导。1964年全县粮食供应系统开展了几项活动。一是开展多项服务活动,对孤寡老服务到家。上半年为65户五保户送粮油1100公斤,还为他们修房、洗衣服、买煤等等。二是开展岗位大练基本功活动。收款员练一口清,付货员练一撮准,提高了职工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1965年建虎林镇第四粮店。以后在“文化大革命”中,粮店的服务质量,各项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1980年,全县已有10个粮店。因这些粮店大部分是利用敌伪留下的破旧仓库、民房改建的,房屋矮,面积小,影响了供应工作。因此。是年开始对7个粮店投资改造,使粮店面貌一新。其中虎林一、三粮店改建成楼房。至1985年,全县乡镇共有14个粮店,并且巩固了1个机械化粮店。

  虎林县粮食销售情况表(原粮)
  表8—10
             单位:吨



  粮油议销工作,主要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展的。粮食议销的前提是完成粮食一定5年任务和按政策完成超购任务。1983年,根据上级精神,政策再次放宽,撤销原来实行的议销粮只由粮食部门经营的规定。对农民完成任务后的产品,以及非统购派购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凭完成统购任务证明,可以到集市出售。县里完成任务后,余粮可以多渠道出县。粮食议销工作增加了粮源,缩小了粮食收支缺口,对支援生产、方便群众生活都起到巨大作用。

  虎林县粮食议销情况表
  表8—11
             单位:吨



  县内农副产品对外出口贸易开展较早.数量相较于工业品种为多。自清代始,至民国时期的农副产品边贸都是在政府机构光顾下,由民间自发兴起的以货易货贸易。据资料记载,1913年虎林县经俄方伊曼税关所向乌苏里地方输出的货物有:马铃署2288布特(每布特16.38公斤)、大豆760布特、人参1030布特、豌豆411布特、大麦369布特、玉米500布特、白菜687布特、甜菜141布特、玉葱(大葱)147布特、蒜123布特、鲜鱼10478布特、生豚(生猪)123头,豆油630布特、西瓜2380布特、以及牛、毛皮、豆粕(豆饼)、牧草、日向草种(向日葵)、薪(木拌)和木炭等。1919年(民国8年)虎林县公署文件载:虎林县每年运到驿马站(伊曼)元豆(大豆)15万石,豆油28500公斤,豆饼48000公斤。
  伪满时期,对苏贸易断绝。
  解放后,主要是70年代以后,外贸出口事业有很大发展。

  虎林县外贸出口情况统计表
  表8—12



  续表8—12



  1985年虎林县属全民商业和供销社商业工业品购销存明细表
  表8—13



  续表8—13



  续表8—13



  虎林县1985年各商业系统商品购、销、存总额
  表8—14
                   单位:千元



  虎林县历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表8—15
             单位:万元



  续表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