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革后的商业企业管理 1981年推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把个人得失和国家,集体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经过试点后,在21个单位搞了7种类型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一是对利润稳定的企业,如一、二百货商店,实行全额分成,五定到组,百分计奖的办法。二是对微利企业,如饮食业的9个饭店,实行三定一包,超利分成,亏损不补,工资浮动20%的办法。三是对利润不稳定的企业,如第二副食品商店等3个单位,实行六定到组,按毛利额计奖的办法。四是对政策性亏损、经营成果不稳定的食品公司,实行单项承包(如验痘、死猪率,减量、副产品回收、剥皮量和收猪等级等项目)办法。五是对集体饭店实行见利“二、五”分成的办法。六是对理发业实行计件工资,超定额分成的办法。七是对迎春服务总店小卖部销售、利润定额,超利分成,工资浮动20%的办法。这一年,所有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单位,不仅在经营管理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和提高,而且全部消灭了亏损,体现了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的按劳分配政策的优越性。
1983年,进一步推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年初,国营商业部门实行了“逐级承包,定额上缴,超利(减亏)分成,完不成受罚”的责任制办法。这次在商业企业中共实行三定一奖惩(定销售额、利润额、效益水平和奖罚措施)等10种责任制形式。其中包括个人商店承包和商业领导机关的责任制。这次经营承包,逐级签定合同层层负起责任,季度初算,年终总算,收到了显著效果。这一年国营商业系统实现利润155万元,每百元销售利润实现4.53元,是历史上效益最好的一年。1983年商业工作荣获牡丹江市第1名,荣获黑龙江省第4名,并获省“经济效益好”光荣匾、省“先进单位”光荣牌和3万元奖金。
1984年,在深入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同时,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对机构做了大胆的改革。砍掉了在虎林镇的两个中间层次的服务、饮食总店,把办公室、后勤人员等二线人员精简35%充实到第一线,实行公司直接领导基层店,增强第一线的办法。这一年,对职工工资实行全额浮动办法,从而打破了“大锅饭”的弊病,切实实行按劳付酬。当年9月,商业局颁发了《商业企业放权、松绑试行方案》。至1985年,试点推行了经理负责制。
县供销社的体制改革开始于1982年。供销社着手于变“官办”为“民办”(即由国营商业变为集体性质的合作商业)的改革。主要是恢复供销社50年代的“管理上的民主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首先放手吸收农民资金入股,使农民成为供销社的社员。1982年全县吸收社员股金82000元,占基层社自有流动资金的10%。入股户发展到15196户,占总农户的84%。同时恢复了以社员代表为基础的逐级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经营业务)和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经营活动)。
1984年8月18日,虎林县政府批转了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改革劳动人事体制和工资、奖励制度及福利待遇规定;改革管理制度,扩大自主权;放手吸收股金,加强民主管理;改革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县联社作用。
1985年末,一改原来以乡、镇为单位的行政区建社的做法,变为在有一定幅射范围的经济中心建社,先后将微利边亏的小木河、新兴供销社并入虎头供销社,因同一原因将永红供销社并入杨岗供销社。使被合并的供销社变成供销部。同时,又将酝酿成立的新政供销社变为供销部辖于虎头供销社。以经济区建社,一举扭转了小木河、新兴和永红供销社亏损的局面,甩掉了空壳社的帽子。
虎林县商业系统部分年份实现利税情况
表8—16
单位:万元
虎林县供销系统部分年份实现利税情况
表8—17
单位:万元
续表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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