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宣统元年(1909年)虎林设治时,一切开办费、经费所需各款均从吉林省度支司库请领。
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推行了预算决算制度。虎林厅由于新设治,预算管理制度极不完善。预算编制后,经省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决算审定后,凡属余款均上缴。审查预算和决算各有6条规定。主要是审查费用是否滥支,人员编制是否合法,国税与地方税的收支划分是否合乎规定,有无滥用情弊,决算数和帐册是否相符等。
民国时期,预算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有了统一的预算收支科目,统一的预算报表。国税和地方税收支有了明确的划分,预算收入分为经常门和临时门。经常门包括租赋、契税、司法收入、领款收入。临时门主要是临时领款收入。预算支出经常门包括行政经费、司法经费、狱所经费、游巡队经费和警察所经费。临时门主要包括临时外交经费。同时还规定大租按征收额的5%、契税按4%提留作经费。民国元年(1912年),预算决算以银元为结算货币,后改为国币。收支划分中,地方税收入除提留二成作为征收经费外,其余均作教育经费。民国16年(1927年)经费总额为3600元(银元)。据记载,当时多年均保持这个水平,上下浮动幅度不大。
日伪统治时期的预算管理起初较为混乱。1935年伪县公署编的《虎林政况概要》记栽:“关于岁计无确切标准,不过每年按着普通预算成规敷造报而已。”预算收入分为经常部、临时部。经常部包括国税附加额、地捐、户别捐、车捐、粮捐等。临时部包括行政经费补助等。预算支出也是分两部,经常部包括县公署费、警察费、教育费、税务费等;临时部包括积立金等。以后又将征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分开。县内征收的地方税交给县公署统一管理。
1945年8月“光复”时。因为处干战争状杰,地方财政完全由地方政权管理。据1947年县政府上报支出决算记载:支出分经常部、临时费。经常部分薪金、津贴、菜金、经建、被服、教育、出差和杂支等20项费用。临时费有修桥、讨伐、仓库修建、生产基金和开办等费用。
1949年以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动。总的趋势是从高度集中到逐步下放部分权力,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办法。地方组织的主要预算收入,都统一上缴。地方的预算支出,统一由国家拨付。地方的收入和支出不发生联系。
1951至1958年实行了分级管理的收入分类分成法。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地方的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地方的固定收入,中央不参加分成。中央的固定收入,地方也不参加分成。各类税收除关税、盐税列为中央固定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外,工商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农业税均作为固定的比例分成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用来调剂分成收入,由中央用于调剂补差地方预算收入之不足。1954年进一步改进了预算管理体制,把国家的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当时属地方的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有农业税和工商税。属于中央对地方调剂收入的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地方预算每年核定一次,按照收支划分地方的预算支出。首先由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如不够,再划给一定比例的调剂收入,调剂收入仍满足不了地方财政支出需要时,由上级拨款补助。当时由于我县工业薄弱,经济落后,地方财政主要靠上级拨款支付。1958年财政实行了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
1959年实行了“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除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的收入外,其余各种收入全部划给地方。支出也按隶属关系,纳入本级预算。地方收支核定后,收入少于支出的由中央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地方多收的部分按比例上缴中央。
1959至1961年,处于农垦局、虎林县、饶河县合并时期,全县划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其财政体制是政企合一,收支大包干。
1962至1965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引下,财政权力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县财政缩小为“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体制。这期间,县已与农垦局分开,财政预算管理也纳入了正常轨道。
1966至1970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各项管理制度遭到冲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开始下降。比三年调整恢复时期年平均财政收入下降26.8%。
1971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体制。从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和结余全部归地方支配。1972年进行了修改,省对地、县不再实行预算收支包干办法。这期间仍处于“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财政收入继续下降。
1974至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收支不挂钩,不管收入如何,支出照样按包干指标使用,机动财力照样按固定比例提取。
1976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1980至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体制。各级财政权责利相结合。我县的固定收入有农业税收入、企业收入和工商所得税、地方税等。调剂收入有工商税收,工商税收上解29.2%,县留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