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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四节 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


  一、预算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主要是搞好预算平衡,促进增收节支,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严格执行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在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的过程中,搞好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平衡,各项收入,各项支出之间的协调平衡。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量入为出、不留缺口、不出赤字。对预算资金管理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财权不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计划使用财政审批的办法。

  虎林县1953年后历年的财政收支结余情况见下表
  表9—3



  二、财务管理
  从1949年到经济体制改革前,财务管理上实行统收统支办法,实际上是吃“大锅饭”。即: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指标编制,盈利按规定上缴,亏损由财政补贴。从1980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了分级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年初由财政与各预算单位签定合同,财政按合同定期拨款。县内盈利的工业企业,1980和1981年企业分30%,国家取70%。对亏损企业,实行核定亏损指标,超亏损担(企业担八,财政担二),减亏额企业留用。1982年,对盈利企业实行四六分成(财政取六、企业取四)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办法。1983年6月底,有35户企业实施了利改税改革。商业企业,核定指标,超收四六分成,亏损企业减亏四六分成,超亏不补。粮食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并和县财政挂钩,超亏分担(企业负担20%,省财政厅负担56%,县财政负担24%);减亏分成,企业分30%,省、县财政各分35%。
  在财务管理上,制定实施了固定资金(固定资产标准、折旧管理权限以及盘点清查)、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定额、使用范围)、专项基金(流动资金定额使用范围)、专项资金(更改资金、企业基金)以及大修基金的各项规定。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报废、处置、购买均经县财政局批准。改革后对闲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
  1952至1967年,工业企业实行奖励基金,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最高不超过工资的12%,称为企业基金项目支取。1969年取消奖励制度。1978年又恢复,仍称企业基金。完成八项指标及供货合同,企业基金按工资总额5%提取。完成产量、品种、货量、利润的按3%提取。1979年,企业基金改为产量、质量、利润3项指标加订货合同。以利润指标为核心,利润指标不完成不准提取。企业基金用于奖金的部分不超过20%。
  三、财政监督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监督主要是对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的控制。从1953年起,财政设财政监察员。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规章制度被打乱,财政监督失去作用。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至今,财务监督工作又恢复正常。特别是1982年以来,每年都进行一次全县规模的财务大检查,收效较大。日常监督也纳入了正规。
  1983年6月建立了审计局。当年开始组建,主要学习资料,培训人材,并搞1户试审。1984年,审19户,查出违纪资金25.3万元,收缴违纪款12.7万元。1985年,审53户,查出违纪资金98.6万元,收缴违纪款7.9万元。通过审计,违纪方面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