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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

第一节 税制


  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在呢吗口设厅治前后,其开征税目有国税10种、省税9种、县税7种。有田赋、牲畜税、当税、洋药税、烟土税、酒税、麻税、卖货捐、木税、石税、柴炭税、洋草税、渔网税、货物税、粮税、木植税等。
  民国初年,以原来的地丁赋税为主,又增收益、所得、消费、关卡等税。田赋划一,统一税制。民国2年(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制订了《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将赋税按税源分为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地方公益税三大类:国家税包括:田赋、房地契税、印花税、国货销场税、本省出产税等。田赋又称新科,包括耕种的土地和城镇基地两种。印花税是民国2年(1913年)开征,所有单、簿、票、据、婚书等,凡可做为凭证者一律照章贴花,以示纳税。国货销场税:包括菜税、糖税、丝货税、药品税、海菜税等。本省出产税,有从价征的,也有从量征的,税率不一。从价征的有山货皮张税、鱼税、木税等;从量征的有豆油税、屠宰税等。地方行政补助税,包括田赋、妓捐、赌捐、车捐、戏捐、草甸捐、店捐、商捐、木场捐等20余种。田赋归地方使用的部分叫小租。民国3年(1914年)小租被取消,又增添了“三费”和经征费项目。地方公益税是用征税的办法就地筹集资金,办理一些公益事情。从民国2年(1913年)起征。民国17年(1928年),虎林县按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的《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草案》精神,废弃厘金制。赋税划分为国家税、地方税。其中国家税19种,地方税包括省税29种,县税31种,城乡税1种。
  伪满时期,频繁调整税制,以满足其殖民统治的贪婪需求。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伪满设立国家税与地方税。1935年至1940年间,又进行了3次税制调整,先后增加了游兴饮食税、砂糖税、自由职业税等。伪满政府还于伪满康德3年(1936年)改变了地方税制,实行同税附加税和特别税同时征收,共7个税种。国家税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共30个税种。其中所得税9种,有出产粮石税、矿产税、禁烟特税、家屋税、地税、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消费税9种有通行税、家酿自用酒税、卷烟税、烟税、酒税、统税、油脂税、砂糖税、特别卖钱税;流通税12种,有印花税、取引税、契税、动产登记税、不动产登录税、矿产登录税、矿产登记税、特别登记税、艺匠登录税、工场财团登录税、矿产财团登录税、船舶登录税;地方税分为7种,有牲畜税、家屋税、勤劳所得附加税、法人营业附加税、生产粮石附加税、矿区税附加税、禁烟特税附加税。伪满康德8年(1941年),实行第一次战时征税,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烟税、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油脂税的税率。伪满康德9年(1942年),实行了第二次战时征税。新设有清凉饮料税和交易税,增加征收酒税和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得税率,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1943年进行第三次战时征税,再次提高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人所得税的税率。至伪满康德11年(1944年),伪满税种达34种之多,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所得税10种。
  “光复”后,因处于战争时期,国家无统一税制。1946年1月10日,虎林县李象山政府曾公布过县税条例,当时只限在本县有效。同年5月后执行省的税收规定,按7种税征收。1947年又增加了3种税。
  1949年后,虎林县的税收分为两大类,即工商税、农业税。工商税制的演变可分为5个阶段:
  一、1950—1952年新税制阶段。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制。根据国家规定,我县工商税开征11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和盐税。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二、1953—1957年税制修正阶段(第一次税制改革)。1953年国家为保证税收兼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收手续,对工商税进行了调整。经过这次税制调整,我县工商税收为11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
  三、1958—1972年第二次改革阶段。这次主要是改革工商税。1958年3月13日,国家制订了工商税统一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工商税制改革。通过改革,简化了税种,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以及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所得税收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停征文化娱乐税。一到此,我县共开征8种税。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盐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和集市贸易税。
  四、1973—1982年第三次改革阶段。这期间合并工商税种,简化税目,调整税率。还废除一些不合理的征税项目,如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等。将工商统一税、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当时国家工商税,有9个税种。县开征5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和盐税。
  五、1983年以后,国营企业利改税阶段。1983年6月,我县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了利改税改革,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工作。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个税种,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种地方税。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之后,对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对小型企业视情况征收承包费。我县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共64户。
  按标准划分,有6户大中型企业(百货、糖酒、石油、五金、医药公司批发部和木材公司),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1949年后开征的税种是:
  货物税 1949年前按地方条例征收。1950年按国家规定征收。主要有烟、酒、水产品、粮食和铁木制品等共1136个品种。税率不一,从价计征。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盐税 从量定额征收。虎林县在70年代曾有几次将储备盐改作食用盐时,已按1958年全额征税的规定,全额征收了盐税,且数量极少。
  工商业税 1949年以前以地方条例开征。1960年按国家规定征收。对工商业户按其营业额和所得额,分别不同行业的税率,从价计征。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合并到工商统一税内。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印花税 1950年开征。是以凭证立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依税务条例的规定,在凭证上贴用印花税票。1958年,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设置。此税实行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一次征收原则。将原来缴纳的货物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税合并一起,综合制定税率,一次征收。商品流通税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凡纳此税的商品,行销全国,都不再纳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行业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从价依率计征。1973年并入新的工商税。
  行业税 是1971年2月18日由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制定的。规定凡国营和地方工业、交通、邮电、商业、服务,以及暂时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均按行业税进行征税。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单位,按企业销售总额计税。纳税企业交行业税就不再交其它工商税。我县从1971年至1972年,共征收两年企业行业税。1973年后改为工商税。
  工商税 1973年国务院颁发了工商税条例。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须按规定纳工商税。同时废止工商统一税及其条例。
  工商所得税 是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分出来的独立税种。主要征收对象是集体、个体经济单位。后来,又逐步把一部分不向国家上缴利润的预算外国营业企、事业单位,纳入了工商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税是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行业税率,各有差异。
  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是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交义务人。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单位垫款利息所得,均须交纳。税率为利息额的5%。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因证券利息和股东职工垫款利息已不再存在,公债利息又免征,同时存款利率低,所以,自1959年起停征此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 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依条例缴纳所得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为55%。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营业税 是1949年初实行过的一个税种。原是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958年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中。1973年工商统一税又并入工商税。1984年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又将工商税划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营业税又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84年9月,营业税涤例规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它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本县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产品税 解放前称为货物税。解放后曾长时间沿用货物税名称。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1日改征产品税。
  增值税 是以企业再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作为与产品税和营业税并列的税种。从事生产和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别采取“扣额法”和“扣税法”计征。开征日为1984年10月1日。
  奖金税 1984年发布。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奖金,须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简称奖金税)。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县内集体企业,从1985年起开征奖金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它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交纳建筑税。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后的利润,都须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文化娱乐税 原由1953年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凡经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都是文化娱乐税的纳税人。此税1966年起停征。
  屠宰税 1949年前按地方条例开征,1950年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须交纳此税。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1961年从量计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但集体单位和个人宰杀仍按屠宰税收缴。1985年12月又恢复屠宰税种。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开征,当时叫纳吨税。1951年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凡行驶车、船者,均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国营和集体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到另一个税种,只收个人和外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规定凡在县内买卖牲畜(马、骡、驴、牛、羊、猪、骆驼)均缴纳牲畜交易税。买主为纳税人,税率从价计征。1953年停征猪、羊的牲畜交易税。后来因县内牲畜交易很少,停征。1983年恢复牲畜交易税。
  房地产税 1950年为房产税、地产税两个税种。1953年并为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使用人代交。按面积计征,系现现行方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解放战争时期,全县按土地数量等级规定产量,规定农业税税额,实行比例税制。
  1949年后虎林农业税制可分为3个阶段:
  一、1949年—1957年比例税制阶段。当时依东北人民政府的规定,按土货和常年产量评议,固定等级,做为计税依据。稻田每垧以500公斤为起征点,旱田每垧以250公斤为起征点,级差为50公斤。1949—1951年,省规定征税率为20%,地方附加率15%。
  1952年—1957年征税率调为23%。地方附加率(除1956年16%以外)为12%。但其中1952和1953年地方附加税停征。
  1949年政府规定:确因受灾(垧产)800斤以下者减征,500斤以下者免征。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分别对因不同程度的灾情减收规定了减免征收比例。以后,减免比例有变化,并提出“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方针。农业合作化以前,由起先实行的按地评灾,后改为按户评灾。1956年合作化以后又采取了按社统一评定的办法,并提出了减免率,增多了等级,扩大了减免面。规定受灾减产31%以下,受灾多少减征多少,把受灾31%以上划出19个减免等级。本县的农业税征收均按高粱计算,各种农作物的折合是:高粱1公斤,折小麦0.45公斤,水稻0.55公斤,大豆0.65公斤,谷子1公斤,谷草5公斤。
  二、1958年—1983年地区差别比例税制阶段。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的农业税制。由此划定本省的税率为19%。本县根据省的布署,开展了土地清查,调查了常年产量。经过调查和调整后全县的平均常年产量为79.4公斤,省下达给本县的平均税率为10%,地方附加改为正税的15%。
  三、1983年本县农村全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后,实行农业税结算到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