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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收方法及税额

第二节 征收方法及税额


  清初征收实物税,主要是向清政府上贡貂皮。据史料记载:尼满笔贴式萨穆等人,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收貂皮90张。嘉庆八年(1803年),笔贴式章京、观音保等人收貂皮90张。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骁骑校明举等人收貂皮90张。
  清末规定,升科地每垧收大租600文,小租60文。民垦地租完纳时间:自当年10月开征至次年5月报竣。经丈放于光绪三十年(1906年)共升科(生地变熟地开始纳租)118垧零6亩,1908年共升科586垧零9亩,1909年共升科821垧零3亩。
  以上均由密山府征解。虎林厅档案记载:“以前距署过远,向由乡约催收汇送密山报解,每一垧地收中钱八百文,除照章报解大租钱六百文,小租六十文外,所余一百四十文,又以四十文为署补底,一百文为乡约催工(工钱)食(饭钱)作为津贴。”宣统二年(1910年)归虎林厅照前章收。据档案记载:宣统二、三两年的民垦大租均按892垧零8亩,收大租、小租(中钱)589吊。十一月二十四日,呢吗口统税局共征收各种税款折合吉平银6135两,合大洋9443元。
  民国时期,从1912年至1926年,由呢吗口统税局征收税务。1927年县沿袭清末征法征收各项契税。据县公署档案记载:民国3年(1914年)民地大租征钱530吊,民地小租50吊,共580吊。当年改征大洋每垧3角,共征地捐1567垧,收银元470元。当年各项附加税增多,大大超过了正税。如保卫团经费每垧地征大洋1元,军费每垧地征5角。
  民国9年(1920年),虎林县征捐记载,全年征收地方捐额情况是:垧捐,每垧每年大洋1角,全县年税额500元。船捐,轮船每次收两元,帆船每次收5角,全年全县共收船捐204元。豆油捐每百斤1角2分,全年全县税额65元。豆饼捐,每百片3角,全年全县税额26元。酒捐,白酒每百斤2角5分,干酒每百斤4角,全年全县税额138元。货捐,杂货值百抽一,全年全县金额892元。粮捐,值百抽一(只征粮商),全县全年税额1061元。全年总计征收地方捐额2856元。
  民国11年(1922年),县内实征大租706元,印花税118元。
  民国12年(1923年),垧捐与帆船捐维持1920年税率,当地商人营业附加捐每百元收1角5分。房屋捐,每百元租金收4元。旅捐,每人每次收店铺大洋两分。妓捐,二等每人每月收大洋3元3角,三等每月收两元。居留捐,每人3个月收大洋1元。粮捐.每百元交易额收两元。田房附加捐,卖契百元加捐两元。山货参茸皮张捐,值百元抽六。车捐,每次抽收大洋5角。门牌捐,甲等收5角,乙等收4角,丙等收3角。
  民国17年(1928年),县内主要几种税的征收额是:田赋为大洋1805元,契税(印花税)1050元,学捐362元,保卫团捐5900元,军事捐1810元,积谷捐1075元.地方正税4887元。
  民国18年(1929年),地租亩交租粮1斗,国税亩纳大洋5分,县税亩交5元。客货捐、值百抽一。客粮捐,值百抽一。当年垧捐豆油捐、白酒捐维持1920年税率。保卫团费垧捐收1元。军费每垧大租附收5角。
  1930年,县内地方税2856元。其中垧捐500元,船捐204元,豆油捐65元,豆饼捐26元,酒捐138元,货捐862元,粮捐1061元。
  伪满时期,县内赋税由隶属滨江税务监督署牡丹江出张所的虎林税捐局征收。
  伪满大同2年(1933年)县内田赋实征额320元。
  伪满康德2年(1935年),共征县税43513元。其中:地捐29600元,(当时鸦片栽植捐20000元),营业捐7288元,杂捐6625元。
  伪满康德3年(1936年),全县共征国税附加捐4900元,地捐11520元,户别捐4000元,车捐4000元,粮捐4600元,共计29020元。
  伪满康德12年(1945年)1至8月,国税地租征收49820元,县税地租为8308元,亩捐为160060元。
  “光复”后,1946年征收农业税(公粮)221万公斤,1947年征收321万公斤,1948年征收375万公斤,1949年征收150万公斤。1947年县内征收各税为东北币1626.8万元。这期间,税收开始划片、划块、定点征收。实行申报查定,评议等征收方法。并履行座商登记化,发放许可证等手续。
  1949年后,工商各税,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根据税法规定,县工商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自计自交,通过银行转帐交纳。农村社队企业和个体户,由税务专管员按月分季巡回征收,或个体户直接到税务局交纳。县税务局1973年前征收的工商税,全部上交国库。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税为国家税,须上缴国库。其它各税为地方税,由地方财政自行支配。
  农业税由县财政科负责征收,实行以财政驻库(粮库)征收为主,驻库征收与到户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即农村社队集体或个人将农业税(即公粮)直接送到县粮库,县财政科在粮库计量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厂、矿、副食,农场和农场家属队的农业税,由县财政科派员到户征收。1979年前,县农业税正税全部上缴国库,农业税附加税由县财政使用。1980年以后,农业税正税作为调剂收入,包给本县。
  1949年至1952年期间共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和盐税,共2.7万元。
  1953年至1957年共征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36.7万元。
  1958年至1972年,共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盐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和集市贸易税4226万元。
  1973年至1982年,共征收屠宰税、工商所得税、工商税和盐税7775万元。
  1983年至1985年,共征收产品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奖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和工商所得税47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