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间金融
第二节 民间金融
虎林县在清末民国时期没有典当和钱庄。伪满康德10年(1943年)张立权、张文远曾在虎林镇内开设1家当铺,有两间门市房。到1945年8月“光复”关闭。当铺押品以衣服为主,作价很低。一般过两、三个月不来赎即转卖。如到期来赎,除还原物,外收赎取者月息3分,即值100元物品每月收3元的利息。
1946年,又有3户当铺开业,又名质物店。其中有孙乐善经营的复兴号质物店。其临时抵押规约是:自抵押日起,每5日为一期,三期为满期。若不取赎,其抵押品变卖作本。抵押的利率是:发生额1元以上。第一期0.5%,第二期为原发生额的0.5%,第三期仍为原发生额的0.5%,满期共1.5%。发生额500元以上,第一期10%,第二期为原发生额的10%,第三期仍为原发生额的10%.满期共30%。上述典当,到1946年底关闭。
民间的高利贷自民国以来就有,多在农村。一般是月息3分,即每借100元,月息3元。高者为大加1,即每借100元,月息10元,10个月本利相平。还有的利滚利,如借100元,利息头个月10元,第2个月20元,第3个月30元,以次相加,滚得便无法偿还。这种高利贷延用到伪满时期。伪兴农合作社贷款月息为1分,而“私放印子钱”(私放代款)月息3至5分不等。农村放高利贷者多为地主、富农,而借贷者多为贫苦农民。
土改运动时,高利贷停贷了一段,至1948年高利贷又出现了。借款月息3至5分不等。当时,多是不公开的进行。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