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个体工商管理 1949年,工商科对个体工商业进行管理,允许个体工商业在生产和经营中转业、并业和适当兼业(如修车铺兼铁匠炉,药铺兼文具店等)。
1954年开始,个体工商业大部分进行了公私合营。1963年县内只有8户私营代销店,5户个体摊贩。“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业全都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自然停止。
1979年以后,县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和发展个体工商业。个体工商业者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个体工商业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乱加干涉。凡属经过批准的生产网点和经营场所不得侵犯。纳入计划供应的物资不得随意中断。除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外,不再另摊费用。此外,允许个体开厂设店、行商贩运和到外地批发购进货物。除个人家庭参加生产经营以外,还可以请帮手、学徒。可以独资办厂办店,也可以合资生产经营。
在改革中对个体工商业进行了整顿。1982年,对不具备个体经营条件,严重违法和长期有证不业的66户进行了处理。1983年,对资金、原材料不足,无经营场地,经营亏损无力恢复,因人员变动无人经营的81户个体工商户收缴了营业执照。1984年,检查了706户。其中,守法经营的642户,违章的64户。并分别进行了处理。收缴了102户持证不营业和无经营能力者的营业执照。这一年,4户个体公司因不具备人员和资金条件,不能正常工作,被吊销营业执照。对31户出售变质食品和发霉香烟的给予批评和罚款。违章的13户也受到经济制裁。
1978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58户,58人。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到1985年,已发展到1181户,1485人,年营业额为745.7万元。
1979、1980年个体工商业统计表
表10—3
续表10—3
1985年个体工商业情况表
表10—4
续表10—4
续表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