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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价格

第三节 市场价格


  民国元年(1912年)3月,小米每石价格124吊500文,元豆每石55吊400文。10月,小米每石价格210吊,元豆每石价格98吊500文。
  1933年日本入侵虎林至1945年日本投降前,虎林商业受日本帝国主义的控制。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商品实行专卖。1940年,开始实行配给。配给品和专卖品都是统一价格。那时,普通百姓只能买到一点配给品,如布和火柴等。1935年以前,冬季江封轮绝,水运停业,物价随之涨起。到夏季开航后,物价又稍有回落。

  1935年,据伪满资料记载,虎林县市场物价如下(表中品名为原文):
  表10—5



  续表10—5






  伪满康德2年(1935年),土地价格:罂粟地一等每垧70元(伪满币),二等每垧60元,三等每垧20元;水田一等每垧100元,二等每垧80元,三等每垧50元;山林(私有山林)一等50元,二等40元,三等15元;宅地一等100元,二等80元,三等60元。
  伪满康德3年(1936年),虎林通火车后,日本人把从外地廉价掠来的商品输入虎林,市场物价一时显得低了。1940至1945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成性,穷兵黩武,经济遭到破坏,市场货物奇缺,物价极高,百姓衣不遮体。
  1945年,日本投降后,由于铁路中断,货物运不进来。虎林县物价仍不稳定。1947年后,虎林县生产逐渐恢复。加上与苏贸易,市场商品不断增多,物价也随之稳定。
  1956年以后,虎林县市场除集市贸易商品价格外,绝大部分商品价格都属于计划价格。1978年以后,虎林市场价格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家统一价格,二是浮动价格,三是工商企业协商价格,四是议购议销价格,五是集市贸易价格。国家统一价格是主要形式。1960至1961年国民经济严重困难,虎饶县市场物价上升。1961年小人糖每公斤24.00元,软糖每公斤20.00元,高出以前价格8倍。1962年电价每度0.30元,大酱每公斤0.34元,酱油每公斤0.60元,都比往年高。1962年12月末物价开始回落,电价每度降到0.25元,大酱降到每公斤0.28元,酱油降到每公斤0.54元。
  1979年11月份以后,虎林县对猪肉、牛肉、羊肉、禽、蛋、鱼、菜、奶及以这8种副食品为原料的制成品提高零售价格。猪肉由1公斤1.60元凋为2.20元,鸡蛋由1公斤1.80元调为2.16元。全脂加糖奶粉由1袋2.40元调为3.00元。1982年6至7月份先后调整了地产酒的销售价格,瓶装白酒零售价格降低7%,散装白酒零售价格降低4%。1982年还按上级规定降低了在本地销售的手表、收音机、黑白电视机、胶鞋、部分化纤布及其化纤制品的零售价格。
  虎林县集市贸易价格最高的是1961年前后。冻白菜每公斤2.00元,鲫鱼每公斤6.00元至8.00元,泥鳅每公斤2.00元,烟叶每公斤40.00元至50.00元。1961年7至9月份集市上水靴每双60.00元。1962年年末农业生产上了路,粮食等农副产品增产,物价随之回落。1963年第一季度猪肉每公斤4.80元,鸡蛋每公斤5.00元,白菜每公斤0.60元。第二季度猪肉每公斤2.40元,鸡蛋每公斤2.80元,白菜每公斤0.50元。1980年虎林县部分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1982年议价地瓜每公斤0.25元,花生米每公斤2.60元,纫鱼每公斤2.00元,大葱每公斤0.48元。
  1984年开始,虎林县啤酒等冷饮料、冬季御寒品、鞭炮等淡季向下浮动,旺季执行正常价格。服装类,细毛呢的畅销品种可向上浮动3%,粗毛呢的畅销品种可向上浮动5%。纯棉布的畅销品可向上浮动10%。工商利润分配向上浮动3%的批零差价扩大1%,向上浮动5%的批零差价扩大2%、向上浮动8%的批零差价扩大3%、向上浮动10%的批零差价扩大4%。花色样式陈旧的滞销产品可向下浮动。
  实行工商企业协商价格的主要是本县产黑白铁制品、塑料制品、纸箱、纸盒和民用电池等。
  1985年,放开了蔬菜价格,实行产销见面;放开了江鱼价格实行议购议销;放开了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放开铁制小农具价格,由生产企业定价;理顺了水泥、红砖、粘土瓦等建筑材料出厂价格;下放饮食业、糕点业定价权,实行分类毛利率计价办法等。
  调整了部分地方工业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建筑材料有水泥、红砖、粘土瓦、暖气片;食品有干豆腐、水豆腐、大酱、豆瓣酱;饮料有雪梅露;非商品收费有洗澡、理发、农业机械收费等。
  举办了饮食业、冷饮食品业价格学习班三期,培训了基层物价员33名。
  从1985年3月1日起,编印虎林《价格信息》小报,发了20期,宣传了物价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导了各种产品调定价和农贸市场行情,介绍了地方工业新产品,提供了供与求的信息。
  1985年国家放开了猪价,调整了农村粮油价格,铁路短途运价和煤炭品质等级差价,出现了一些连锁反应,个别企业和个人也乘机“搭车涨价”,乱涨价和变相涨价,不顾国家物价政策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县物价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控制了物价指数上升。
  蔬菜生产和供应自1979年实行产销见面,采取了大管小放的原则,从1985年开始蔬菜产销和经营形式全部放开,菜价随行就市,县政府决定市场蔬菜余缺调剂由义和乡和县蔬菜公司负责,对蔬菜生产采取有偿扶持,适当补贴的办法。1985年春夏菜上市量达70万公斤,比1984年同期增长40%。秋菜上市后,由于邻县遭灾,对县内市场冲击很大,为防止大宗秋菜价格暴涨,兼顾菜农和居民的利益,对秋白菜和萝卜规定了最高限价,秋白菜每0.5公斤0.03元,萝卜每0.5公斤0.04元,保持了秋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1985年4月1日放开猪价,每0.5公斤带皮带骨猪肉零售价1.60元。由于猪粮比价不尽合理,加之邻矿区来县内抬价抢购生猪,直接影响了国营食品公司收购任务的完成,库存猪肉急剧下降,入冬后,市场肉价日趋上涨。为此,县政府决定适当调整生猪收购价格,每0.5公斤最高限价为1.10元,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对投放市场的商品猪肉,实行统一屠宰、统一检疫、统一收税、定点销售,规定最高限价每0.5公斤1.90元,不论国营、集体、个体出售的猪肉,都不准突破最高限价,不准变相涨价。食品公司发挥主渠道作用,每0.5公斤带皮带骨猪肉零售牌价为1.74元,集体购买为1.70元。
  豆制品是城镇居民冬春两季的重要副食品,1984年改革供应办法,粮食部门在组织生产和供应中,除原有的水豆腐、干豆腐外,又增加了10多个小品种,有5个品种被评为市优质产品,能够满足群众的需要。然而燃料、辅料价格上涨,电力集资、工资增长,费用随之增多。生产企业消化不利,生产有一定困难,出现了群众“吃豆腐难”的状况。为保证供应,物价部门同粮食部门重新核定了生产成本,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地调整干、水豆腐价格,干豆腐每0.5公斤由0.33元调为0.36元。水豆腐0.5公斤(6块成品重量1.25—1.4公斤)由0.258元调为0.30元。
  1985年,由于受产地影响,水果、水产品进价高低不一,兼顾消费者和经营单位利益,物价部门采取“放两头,管中间”的办法,严格控制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论国营、集体、个体零售的水果、水产品,都必须执行批发部门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准随意抬高价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秋苹果、柑桔、暖白梨、冻梨、冻柿子5个品种规定了最高限价。严格控制各零售企业自行采购的日用工业品价格,如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烟酒等。在下放自采商品定价权的同时,加强作价办法的管理和检查。规定自采商品作价必须以产地批发价为起点(批零同一个价的商品则以零售价为起点)。计划内供应的生产资料,必须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生产资料,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只允许物资供应部门、国营商业、供销社经营,其它企业一律不准经营。生产企业销售剩余原材料,如钢材,规定只允许在进价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5%的管理费,不准层层加码,抬高价格。非商品收费方面,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经营性收费,凡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理发、洗澡、旅店、招待所收费,钟表修理、镀镜、刻字、服装裁剪加工收费,自行车、摩托车、电视机、洗衣机、炉灶吹风机修理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工艺美术、绘画、烙花收费,可在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10%,下浮不限。小五金、钢笔修理、修鞋收费,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协商。
  轻工、农贸市场的价格管理,1984年前是平时重点检查明码标价、节日重点检查。
  1985年物价部门同工商局、税务、卫生、畜牧、商业、公安部门组成了指挥部协同行动,处理了违价单位15个,罚款1260.00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凡是从国营商业、供销社进货的商品,不论是工业品或副食品,都必须执行国营零售牌价。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农副产品,在供求差距大的情况下,为防止价格暴涨,由物价局和工商局共同确定临时最高限价,由物价检查所、工商管理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监督执行。
  1985年物价部门共进行4次物价大检查,检查265个企业,查处违价单位39个,占14.7%,收缴违价金额110975.00元,给消费者退款15550.00元。物价大检查的重点由过去侧重于零售企业,转向生产、批发、零售一起管的轨道。

  虎林县部分年份主要消费品零售价格表
  表10—6
                单位:元



  续表10—7



  虎林县部分年份非商品收费标准表
  表10—7
               单位:人民币元



  续表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