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十四编 公安 司法
编下序
虎林县从民国 3年(1914年)设警察所,民国17年(1928年)改为公安局。伪满时期初称警务局。1939年改警察本队。
解放后,1946年 5月15日县政府内设公安局,1947年改县公安局。1968年实行军管,1971年改为人民保卫部,1973年恢复公安局,内设机构逐步健全。至1985年,内设刑侦、内保、政保、治安、预审、户政、边防、消防监督科、交通警察和看守所等14个机构,担负县内的刑事侦察、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内部保卫、看押、消防、交通管理等任务。
法院晚于公安局,1947年10月成立。1968年实行军管,法院撤销,审判由人民保卫部承担。1973年法院正式恢复,内设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两庭。1982年又增设了经济审判庭。担负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是人民检察署,成立于1951年8月4日,1953年撤销,由县公安局兼行检察职责。1955年正式成立人民检察院。1968年实行军管,撤销了检察院。1978年恢复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逐渐完善,至1985年内设五科一室,担负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任务。
司法行政方面,1948年10月在县政府内成立司法科,代行审判职权,至1949年10月撤销。1980年12月又成立司法科。1982年初科内设法律顾问处,1983年又增设了法律公证处。1984年改司法局,执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律师事务、公证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