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消防
第五节 消防
解放后,由于长时间未建立专业消防组织,加之安全生产教育不够,虎林县多次发生火灾。仅1958年至1960年3年间,就发生火灾766次。其中1958年1年就发生火灾378起,死亡52人,烧伤61人,直接损失达150万元之多。
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1961年,虎林县公安局建立专业消防队。配备 5名专业消防队员及简单的灭火器材。公安局每年于春、秋两季还进行一次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检查,火灾明显减少。
1965年,消防队改为虎林县安全消防队,消防队员增至16人,1966年增至17人, 并配备1台解放牌消防车。至1983年,大型消防车已经增加到4辆,并配消防指挥车1辆。
至1985年末,各乡、镇、工矿企业相继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均配备消防缸、桶、锹、斧、钩、梯、沙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经营汽油、鞭炮、硝酸氨等易燃易爆品单位,尤为重视消防工作,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防火工具齐全,从未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