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又称“刑事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是指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活动,保证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一、审查批捕
虎林县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5月8日正式成立至1956年第一季度末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86名。其中审查批捕84名,不批捕2名。
1956年2至4季度,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27件,其中批准逮捕25件,不批准逮捕2件,错批捕4件(此数据来自虎林县人民检察院档案。以下同)。
1957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7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62件, 不批准逮捕的4件。
1959年上半年(下半年无记载)受理公安机关报捕人犯 17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50人,不批准逮捕33人,退回补充侦查57入,公安机关撤回批捕提请3人,报地委审查批捕27人,未审结4人。
1961年,批捕84件(此数字是1~6月和8~11月之数字。7月、12月数字档案无记载)。
1962年上半年,受理审查批捕案件51件。批捕27件,党委批示不逮捕26件 (内有地委批示不逮捕8件)。
1978年7月12日,虎林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当年没办理审查批捕案件。
1979年至1985年,受理审查批捕案件458件566人;批准逮捕412件491人,不批准逮捕17件36人。
二、审查起诉
自1955年 5月8日至1956年3月末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69人,经审查后决定起诉的59人,不起诉1人,退回补充侦查9人。
1956年 4月至12月,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61件,经审查决定起诉51件,退回补充侦查3件。出庭支持公诉15件。对法院判刑略重的案件建议复议的两件。
195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48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29件,不起诉的1件,免予起诉的2件,年末积案15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4件。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21次。发现公安干警违法行为3件,提出纠正建议的2件。
1959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56件,经审查后起诉61件,退回补充侦查的4件,不予起诉的1件,当年未结90件。
1962年上半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7件,经审查后提起公诉29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件,免予起诉4件,当年积案6件。出庭支持公诉1件。
1979年,受理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33人,决定起诉的27件29人,免予起诉的3件3人。
1980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2件,1979年积存两件,共64件76人,经审查后起诉51件,移送分院审查起诉6件,免予起诉3件。全年出庭支持公诉48次,发表公诉词26篇。
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50件67人,经审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41件56人,移送市分院审查起诉3件3人,做免予起诉处理的3件5人,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全年出庭支持公诉39次,发表公诉词22篇。
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90件120人。提起公诉77件。发表公诉词23篇。
1983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1件187人。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9件 163人。移送分院审查起诉3件7人。全年出庭支持公诉113次,发表公诉词48篇。
1984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2件87人。经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0件72人,免予起诉11件14人,公安机关撤案1件1人。发表公诉词45篇。
1985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5件46人。经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4件41人,免予起诉1件5人。出庭支持公诉29次,发表公诉词25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纠正公安机关违法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