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直接受理和自行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漏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政策、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国民经济各部门依法办事,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0年,受理经济案件11起,立案5起。1981年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7件,追回非法所得款13 000元。1982年,受理经济案件48件,到年底办结21件,挽回经济损失60 919.09元。1983年共受理经济案件59件,立案侦查28件,年末办结24件。其中起诉8件9人,免予起诉16件20人,年末积案4件4人,追回赃款 2万余元,木材20余立方米。1984年,受案61件77人,办结44件64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5件15人;免予起诉29件4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2 108.98元,收缴木材 5 572立方米。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40件,立案21件26人,年末办结18件21人,挽回经济损失57 141.75元,木材13.36立方米,帮助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