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纪检察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通过办案活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依法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积极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纪检察管辖的案件主要有: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伪证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泄漏国家重要机密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徇私舞弊案、私放罪犯案、妨害邮电通信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重婚案。
1956年,根据上级院的部署开展了一般监督工作,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是年受理案件32件,其中检举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方面的 4件,违反政策的10件,侵权的7件,各类事故4件,其它7件。
1957年反右后,根据上级院指示,停止了一般监督工作。
1962年上半年,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6件,其中构成犯罪的1件。
1980年,受理法纪案件7件,结案后均转有关部门作了党纪政纪处理,未正式立案。
1981年,立案2件,年终均办结。
1982年,受理法纪案件8件,立案5件,年终办结3件。
1983年,法纪检察与经济检察分开,单设法纪检察科,受理法纪案件15件。其中立案 9件,起诉3件4人,免诉6件8人。结案的法纪案件中,刑讯逼供案1件3人,非法拘禁案1件3人,伪证案1件1人,行贿受贿案5件5人。
1984年,受理法纪案件6件,立案侦查 1件1人,结案后作了免予起诉处理;被告人尚未构成犯罪,转所在单位作党、政纪处理的2件3人,控告失实不予立案1件1人。
1985年,受案16件,立案10件,其中非法搜查案1件1人,重婚案3件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3件3人,玩忽职守案3件3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件3人,免予起诉8件8人。其余6件转有关部门作了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