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业务之一。它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监督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打击“两劳”人员再犯罪活动;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
1956年,虎林县政法三部门成立了清案领导小组,对监所工作进行了一次比较彻底的检查。
1957年,检查县看守所劳动改造管教队、县劳改农场 6次。通过检查发现劳改犯违法和再犯罪的案件8件,劳改队发现17件,计25件。提起公诉14件。
1962年,受理劳改加刑案件10件,起诉加刑18件(其中上年积案 8件)。检查朝阳农场两次,县看守所3次。
1978年7月至1979年,对县公安局、东方红林业公安局、迎春林业公安局所属的3个看守所进行了两次全面检查。
1980年,检察院刑检一科设一名助理检察员负责监所检察工作。是年对虎林、迎春、东方红3个看守所进行了8次检查。着重检查了各看守所工作人员配备及思想状况,在押犯动态,执行政策及对在押犯进行政策教育,防止在押犯吵监闹监、越狱逃跑以及生活卫生等问题。帮助看守所有针对性地对犯人进行教育,关押时进行监规教育,释放时进行守法与前途教育。深挖余罪,有的人犯检举了其他人犯企图自杀、越狱逃跑等活动。
1982年,设置专职监所检察干部,监所检察转入正常化。全年进行11次检查。检查中发现号内有铁丝、木板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在县卫生防疫站和公安局配合下,对监所的卫生防疫情况进行了检查,改善了卫生环境,防止了疫病的发生,还对监外执行人员 (保外就医和缓刑人员)进行了一次考察了解。
1983年,对监所进行 4次全面检查。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期间,为及时掌握情况,防止发生意外,监所检察干部深入监所驻防,与监管人员联合办公,参加值班。对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管制、假释等犯罪分子进行全面检查,从中发现两名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有新的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收监。
1984年,对在押人犯进行政策、法制教育 8次。通过开展政治攻势,有15名人犯坦白交待了罪行,揭发出各种犯罪线索45件。
1985年,实行每周一、三、五驻所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对在押人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在押人犯交待余罪9件,揭发出各种犯罪线索9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