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一、解放前的审判机构
自设治以来,即由县兼理所有审判案件。民国政府于民国11年(1922年)公布的《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件》中规定, 在县公署内设承审员。18年(1929年),县内已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雇员1人、司法警1人,办理司法业务。
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以后,司法部分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又增设司法登记处主任 1人。1939年,警务局改警察队以后,设有司法股(包括拘留所),对案件经一审后,送交在密山设的伪检察厅转伪法院进行终审判决。
二、解放后的审判机构
1948年10月,虎林县司法科成立,代行审判权力,编制3人。
1949年10月,在司法科的基础上,正式建立虎林县人民法院,编制6人。
1955年,第四季度建立了审判委员会。
1959年,农垦局与虎林县、饶河县合并后,法院的编制由原来的 6人增加到15人,院内设置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下设饶河法庭和裴德法庭。
1963年,农垦局与虎饶县分开后,增设了迎春法庭、东方红法院和宝东法庭,同时将裴德法庭划归农垦局。编制21人,每个法庭1至2人。
1964年,虎饶县划分为虎林县与饶河县。1965年饶河法庭划出,同时撤销宝东法庭,县法院人员减为11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陷于瘫痪状态。
1968年 4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成立了虎林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替三机关的工作。
1969年 7月,法院干警经过“改造”后,被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同年,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改为人民保卫部,审判工作即由人民保卫部所设的审判组承担,审判组共4人。
1973年,人民法院重新组建,院内设置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下设东方红法庭和迎春法庭。人员编制为14人。
1976年,虎林县辖区内的6个农场分别设立法庭,干警自行配备,业务归县法院领导。
1979年,县法院编制增到28人。
1981年,在杨岗乡设立了杨岗法庭。
1982年,县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
1983年10月,迎春法庭、东方红林区法庭和6个国营农场法庭归系统管理。
1985年,县法院编制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