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受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即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同时,也受理事实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1951年,镇压反革命是当时司法工作的中心,县法院先后两次召开公审反革命分子的群众大会,镇压两批罪大恶极、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是年受理刑事案件195件,民事案件63件。
1955年,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共召开15次较大规模的公开审判大会,每次有 200多群众旁听。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农村中选举54名,选举的方法是由党支部提名,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区委批准;机关事业、企业陪审员在职工大会上选举,党政领导批准。是年,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64名。
实行合议制。凡是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都实行合议制。合议时让陪审员充分发表处理意见,最后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超出合议权限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了辩护制与回避制。
1955年,受理刑事、民事案件264件。
1956年至1958年,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贯彻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3 年中共受理刑事案件393件,结案344件。
1960年,受理刑事案件598件,其中偷盗案件120件。
1963年,召开宣判大会16次。受理案件425件。
1965年和1966年,法院受理刑事案件95件,结案84件,民事案件161件,结案146件。
1973年 3月26日,法院恢复,受理刑事、民事案件92件,结案68件,申诉案47件,结案28件。
1977年,受理刑事案件92件,年底全部结案。
1978年,法院除开展正常的审判工作外,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案件全面复查。法院抽调 8人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也都有专门班子负责落实政策。法院与公安局于同年2月15日在电影院召开了平反大会。截止1979年10月份,法院共复查案件179件。“文化大革命”前申诉79件,复查15件,其中平反11件,改判3件,维持原判1件;“文化大革命”以来申诉183件,复查164件,其中平反94件,改判26件,维持原判44件。
1983年、1984年,开展“严打”斗争,受理刑事案件分别为80件、72件。
1985年共判处人犯38人,其中死刑2人、死缓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其中强奸案件比重较大,其次是盗窃和经济犯。受理刑事案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