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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
  1955年,建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有调解委员148名。
  1956至1958年,3年中共受理民事案件552件,结案475件。
  1962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532件,主要是经济与婚姻纠纷。
  1965年至1966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61件,结案146件。
  1973年3月26日,法院恢复,同年11月恢复民事调解组织,全县有调解组126个。1974年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04件。结案95件。
  1985年,民事案件审结146件,其中离婚案5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