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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5年虎林县始建人民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中该组织自动取消,1973年恢复,当时归人民法院领导。1981年着手整顿调解组织,全县17个区、镇、公社整顿了16个。到年底已落实调解组织 518个,调解人员为2 222人,占全县人口的0.9%。当年调处纠纷3 159起,防止非正常死亡38起,是县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的11.3倍。
  1982年初,组成基层指导调查组,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状况进行全面调查。6 月举办司法助理、调解主任培训班,130人参加。
  1982年全县(含林业局和农场)人民调解组发展到658个,调解成员2 130人,其中中共党员占57%。全年调处纠纷2 518件,其中民事纠纷1 869件,轻微刑事案件628件,防止非正常死亡21起,是县法院同期受理案件的11.4倍。
  1983年全县(不包括林业局和农场)建调解组织406个,全年调处纠纷1 535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1件。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
  1984年初,全县开始乡、村建政,乡、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同时整顿,3 月底结束。整顿后,全县共有 402个调解组织,其中乡、村、街道221个,厂矿企业181个,并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全年共调处纠纷2 177件,调处率为97%,成功2 002件,成功率为90.4%。
  1985年 2月,县司法局组成两个工作组,帮助各乡、镇司法助理对调解组织进行整训,共办训练班23期,培训调解成员1 045人次。
  在5 000人以上的乡镇组建了6个法律服务站,服务站的人员实行考核招聘制,择优录用。共招聘6人,除1名为老干部外,其余 5人均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平均年龄23岁。他们当年调解220件民事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律师咨询、代书350人次。
  1985年全县调处民事纠纷1 952起,调处率为 99%,成功率为98.7%。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40%,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下降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