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十七编 民政 劳动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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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在建国前的职能包括较广,掌管选举、人事行政、政权组织建设、土地、移民、侨民、婚姻、禁毒、卫生保健、防疫、战勤、参军、复员、抚恤、优属、救济、劳动等。建国后,政权机构进行了细致的分工,县内增设了卫生、人事、劳动、兵役、土地、侨务、人大等机构,将其中很多职能分出去。民政只担负优抚、救济、老弱残扶养、移民和知识青年安置、支前、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职能。在优抚方面,将拥军优属列为经常性的工作,对军烈属进行慰问、代耕、补助钱物等。对残废军人,致残的民兵、民工都及时评定残废等级,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每年都接收一批复转军人,进行安置。在救济方面,有灾害救济、社会救济、退职老职工救济、农村困难户补助、“双扶”(扶贫、优扶)。仅1985年就投放扶持资金28.7万元。在老弱残扶养方面,办社会福利厂、敬老院、聋哑学校及对农村无依无靠老人实行“五保”(保吃、穿、住、医、葬)。仅1985年就供给195户,210人“五保”户金额8.4万元,平均每人供给金额400元。在移民安置方面,安置了鸡西、哈尔滨、山东等地分配来的移民。在支前方面,组织了民工参加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修建海浪飞机场等。自1950年以来贯彻了《婚姻法》,实行了结婚登记。1975年在虎林镇东北郊建火葬场,1985年改殡仪馆,实行了殡葬改革。
人事机构建于1953年,负责干部任用、调配、培养、奖惩、办理离退休。由于事业的发展,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素质不断提高,至1985年全县干部总数5057人。其中文化程度大专以上553人,中专1256人,高中1383人,初中1865人。1983年成立了老干部管理机构。
劳动机构成立于1958年末,名为劳动工资处,负责劳动采用、调配。1962年,县设劳动科,担当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动保险、职工福利的职能。在劳动就业方面,通过招工、培训、介绍就业,职工人数不断增加。1979年到1985年,平均每年增加职工925人。为了解决青年劳动就业,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工资方面,由供给制、工薪分制发展到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工资制。1985年实行了职务工资制,职工年平均额975元,是1949年的4.2倍。在福利方面,建国以来,在全县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的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农副业生产补贴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抚恤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