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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

第二节 优抚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优抚
  1947年1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县当即成立虎林县拥军优属委员会,并决定每年农历正月为拥军优属运动月。在运动月期间。县召开军民联欢大会,总结全年拥军优属工作,表彰英雄模范人物,发动劳军运动。县、区、村订立“拥军优属”公约,开展经常性的工作,给城镇军烈属物资上的优待。解决农村军烈属土地代耕、货款和生活用品。据1949年统计,全县有军烈属1240户,全代耕109户,半代耕有78户。
  二、建国后的优抚工作
  1950年建国后的第一个春节,全县掀起拥军优属的热潮,各区、乡(镇)、村(街)组织群众扭秧歌、慰问军烈属,送给各种慰问品,挂光荣匾、光荣灯和贴春联等活动。此后,每年新年至春节期间,全县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为传统。据1949年末统计,全县有军烈属1240户,全都得到经济上的优待和救济。居住在城镇的军烈属用物资照顾,住在农村的军烈属享受代耕,共使用补助粮4689斤,盐163斤,肉类523斤,大米1485斤,豆油173斤,现金3256万元(东北币),人工补助36462个,畜工18204个。1950年上级拨给军烈属越冬棉衣款3500万元(东北币)。
  1951年9月16日,中央政府老根据地北方访问团松江组虎林小组,代表毛泽东主席和中央政府到抗日根据地的区村访问并慰问抗联根据地的群众,了解对新、老烈军属的优抚工作情况。1952年6月18日,县政府公布:抗联烈军属12户36人,抗联有功者13户51人,长期享受优抚补助6户13人。1955年全县有烈军属631户,代耕206户。
  (一)召开“六属”代表大会
  自1977年至1985年,全县一共召开烈、军属和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大会4次,表彰先进、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的胜利。
  (二)评定残废等级
  建国以后,对全县革命军人和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都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使残废人员的生活得到保证。

  革命残废军人评定等级情况
  表17—1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自1952年接收145名复转军人,其中38人安置工作,其余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以后每年都接收一批复转军人,由县民政科负责安置工作。至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转军人689人,安排工作的269人,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420人。至1981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4520人,其中在职3923人,回乡597人;退伍军人5379人,其中在职4642人,回乡737人,至1985年,全县有复员军人4501人,退伍军人6569人,转业军人2947人,按照国家规定,一部分人分到政府和企业单位工作,绝大多数安置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四)发给各种补助
  1、定期定量补助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和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以及残废、复员军人,政府一直按照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70年决定给定补人员年节加发补助费,新年和“五一”加发补助费的25%,春节和国庆节加发50%。1981年全县定补有129户346人。1985年将139户“三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抚恤金。对抗美援朝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采取“基本优待、供养补贴、贡献奖励、困难照顾”的办法进行全面优待。据1985年初统计,全县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的总数为264户279人,总金额为37864元。其中,根据党的优待抚恤政策,对在乡的烈士、牺牲、失踪、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不满16周岁或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共有106户117人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全年金额为17725元(每月标准12至1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有132人享受定补,全年金额为14736元(每月标准8至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7人,全年金额为700元。城镇由国家给予定补烈士家属19户23人,全年金额为4523元(每月标准15至18元)。
  2.特殊困难补助
  建国以后,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复转军人都能及时给予困难补助。1985年给23户贫困优抚对象修建房屋59间,补助金额为8600元。
  3.优待
  多年来一直坚持对烈军属、复员军人和残废军人的优待工作。1956年有33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共优待劳动日4981个。1981年有205户享受优待劳日40980个。1985年有278人享受优待,人均183元,比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