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救济 一、灾害救济
1953年,投入社会救济费4万元,用于解决困难户的生活、生产资料及医药费。1956年遭受水灾,受灾有1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3224户,14825人,受灾土地面积7441亩,县委、县政府和有关区、乡立即投入抗灾斗争,除了发动人民群众生产自救和互相救济以外,拨救济款32000元,生产贷款60000元。积极解决灾民的困难。1968年国务院拨给少数民族布票7600尺,越冬救济款7400元,全县下发救济款2500元、布票1220尺、棉花151斤。1981年,虎林县遭受建国来特大洪涝灾害,房屋被水泡倒有469户,农田绝产42万亩。全县为受灾户发放返销口粮款20万元,解决返销粮220万斤,救济了3049户,15245人,为灾民制做冬衣、棉被3715件,发放冬衣鞋帽10047件,折价8.1万元,同时还发放治疗费3万元,救济菜款4500元,建房和修房款15万元。1985年投放救灾款6万元。解决741户困难户,其中服装款2.3万元,口粮款2.2万元,生活救济款1.5万元。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乡村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自1949年至1985年全县平均每年支出社会救济费18.5万元,其中城镇占15%。1961年支出最多一年,共计是21万元。
三、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从1965年国务院(224号)文件颁布后,全县到1983年为止,精减退职老职工共有40人享受原工资40%救济,每年平均为1.4万元。从1984年至1985年12月末止,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定期定量救济4.5万元。
四、农村困难户的补助
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以后,每年年终决算分配时,各生产队都对社员中的困难户进行补助。
1976年与1985年全县困难户补助情况
表17—2
五、“双扶”
1984年“双扶”(扶贫、优扶)工作,把只解决温饱问题发展到抓商品生产勤劳致富上来了。全县投放“双扶”款31.9万元,在农村扶持贫困户和军烈属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帮助困难户购买大牲畜和小型农机具,保证必要的生产资料,走劳动致富道路。全县扶持823户贫困户,占贫困户总数的36.8%。当年有356户脱贫,占被扶持对象的43.4%。民政部门扶持的450户中,有184户脱贫,占扶持户的41%。
1985年,投放扶持资金28.7万元,其中:补息贷款5万元。共重点扶持180户,其中优抚户47户。在1985年的“双扶”工作中,一是创办“双扶”经济实体,在全县抓5个乡,办了6个经济体,有新政乡的果汁厂和木制马赛克厂、新乐乡的木制品加工厂、义和乡的饮料厂、阿北乡的汽水厂和伟光乡的榨油厂。6个厂共安排75户,其中贫困户和优扶对象54户,年收入1000元至1800元,当年达到了脱贫。二是用补息贷款和周转金扶持“双扶”个体户。全年用补息贷款5万元,周转金4.2万元,扶持105户,当年脱贫36户。三是走科技扶贫道路,为贫困户发放农民致富手册500本。介绍科学种田勤劳致富经验,给贫困户脱贫提供宝贵经验和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