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婚姻登记

第七节 婚姻登记


  旧社会婚姻多是父母包办,而且早婚现象在城乡普遍存在。富有人家可以娶妻纳妾,政府从不过问,旧社会的婚姻没有法律保护,男女双方更谈不上相互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规定男20岁,女18岁才准予结婚。1953年为了更好地贯彻《婚姻法》,国家政务院发出“关于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构”指示,虎林县政府按照当时全县6个区,分别建立了结婚登记站,由区民政或区文书负责。通过登记保证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打击和限制。1964年提倡晚婚,1980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改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81年县按照新婚姻法设婚姻登记机关23个。1985年取消了原婚姻代办机关,全部婚姻问题处理各由17个乡镇政府负责,并从当年开始筹建婚姻档案工作。
  自建立婚姻登记以来.1955年全县批准结婚456对,复婚11对,离婚44对,送交法院处理21对。1981年全县结婚3214对,再婚131对,复婚69对。离婚89对,交法院处理的14对。1985年登记结婚2848对,离婚179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