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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就业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建国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通过招工、培训、介绍就业、转业军人安置等多种办法、吸收社会青年和妇女参加社会劳动。至1957年,全县城镇劳动者达2510人,比1949年增加2008人。由于十年动乱,劳动政策造成混乱,遗留下大批待业人员,使城镇劳动就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解决这一问题以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在中共中央“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大力扶持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积极发展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了一大批待业青年。1979年至1983年全县共安置待业人员3386人,至1983年底全县职工总数达19190人,比1949年增长38.6倍。1985年底全县职工总数为20488人,比1949年增长40.8倍。职工人数占城镇人口的比重由1949年的6.4%上升到1985年的25.9%。在全部职工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5722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76.7%,比1949年增长31.3倍;集体所有制职工4766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23.3%。建国后职工队伍逐年扩大,1949年至1969年,平均每年增加职工353人。1970年至1978年,平均每年增加职工520人,1979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增加职工925人。1980年全年增加全民职工523人,集体职工819人。

  全民职工增员主要来源情况
  表17—5
            单位:人


  续表17—5


  注:从农村招工数中包括三场招工数。

  全社会劳动者人数
  表17—6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