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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劳动工资


  清末时期,官吏按照职务发给薪俸和津贴。宣统三年(1911年),同知每月贴银180两,文案月薪80两,听差月薪4两,其它办事人员6—20两不等。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实行月薪制,民国15年(1926年)。县长月薪240元,科长月薪50元,科员月薪30元,一般科员按等级月薪从10元至30元不等。伪满时期,官员工资按职务实行荐任官、委任官阶薪俸,荐任官分八等。委任官分五等。
  1945年8月,民主政府建立后,干部一律实行供给制和义务制。1946年,县长和外来的干部实行供给制,本地采用的干部实行月薪制。县科长、秘书和区长月薪1200元,股级1100元,干事1000元。1947年改为实物工资制,科、区长每月140斤米,股级120斤米,一般干部100斤米,高小校长170厅米,教员150斤米,初小校长150斤米,教员140斤米。当时支付办法是一半给米。一半给钱,米价按当时市场价付给,一般在50元一斤左右。
  1949年开始实行工薪分制,每人每月70分至200分不等.当时科长一般净153分至171分,分值按照当时物价决定,一般在2000元(东北币)左右。支付办法给一半钱,另一半用工薪分券到县企业公司成品推销处换生活用品。
  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全县工资总额19.7万元,比1949年增长71.3%。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工资制,行政干部按27级,工人按8级,各行业技术人员也分别列等,进行统一评定等级。改革后工资总额增加到27.8万元,比19.19年增长141.7%。人均工资达46.78元,比改革之前平均提高17.2%。
  1979年初,按2%比例,全县升调级274人,增长工资额2076.87元。年末又按40%比例进行工资调级,全县共升级2228人。占职工总数50%。其中处级9人,占处级总数64%,科级77人,占科级人数49.7%。农村干部升级308人,占农村干部数的81%。
  1982年,对国家干部、教育、卫生、体育等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全县调级人数2766人,其中,升级人数2567人.靠级人数199人。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实行职务工资制。改革后全县工资总额增加到48.9万元,比1949年增长3倍,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975元,是1949年的4.2倍。从1949年至1985年,工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4%。

  部分年份职工工资总额与平均工资
  表17—7



  续表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