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险和福利制度 实行劳动保险和福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所决定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资金是社会保险一部分,是由工资部分中提出来的,以保证无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和在职人员的医疗卫生,文体活动等待遇。
建国以后,根据政务院指示,在全县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的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85年全县平均职工数20249人,年末支出医疗费106.5万元,平均每人为52.60元。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企业职工患病期间的待遇是:患病医疗连续在6个月内者,工资100%照发,超过6个月后,列为编外休养,只发给原工资的80%。因工致伤者,工资照发,直到医疗终结。
职业中毒危害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除组织严加防范外,定期发给保健费。1984年全县有71个单位587人享受保健费,1985年是84个单位654人享受保健费。
虎林县职工劳动保护福利构成及经费额数表
表17—8
单位:千元
续表17—8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