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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扶持生产

  1981年,从社会救济款内提 40%做为扶贫专用款,采取“无息有偿”的办法,扶助贫困户发展生产。1981年发放扶贫款13 352元;1983年发放扶贫款667 178元,共扶持1 401户发展各种生产,到1985年底,巳有558户摆脱了贫困。

  二、救灾

  1959年,高安村、大乌蛇沟、李家趟子、浪东沟等村水田受灾440余垧,减产113万多斤,民政科对重点受灾户发放救济款1 160元。

  1961年,因三年自然灾害,农村普遍发生浮肿、便秘、小儿营养不良等病症,县民政部门拨款8 300元,对贫困户患者进行了免费医疗。

  1982年发放救灾款75 000元;1983年发放救灾款 137 821元;1984年发放救灾款60 994元,1985年发放救灾款83 000元。

  三、救济贫困老人

  旧社会流落县内的鳏寡、残老人547户,其中无亲友扶持的208人,民政科逐年给予临时救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这些老人实行“五保”。根据老人具体情况,分为4种:

  (一)全保:每人每年发给口粮550斤(30%细粮)、粮票30斤,豆油10斤、 3年1套棉衣、1年2套单衣、5年1套被褥(每年拆洗1至2次),住房保证夏不漏、冬保温,有病

  保治疗。独身者每月每人8元零用钱,2口人以上者每人每月发6元(由生产队公益金扣解决)。

  (二)三保加补助金:口粮每人每年500斤,保住房和烧柴,补助240元为日常生活费 (有病治疗除外)。

  (三)半五保:对还有一定劳动能力,可搞家庭副业和种少量土地的只保口粮、住房、烧柴,其余费用自己解决。

  (四)补助生活费:对有亲属照顾的每人每年补助220~300元。

  除以上4种外,对贫困队的“五保户”每年还补发临时救济鼗。

  1959年,大肚川、老黑山、道河、绥阳、绥芬河等公社先后办起集中供养的敬老院,50多名老人住进了敬老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敬老院被解散,这些老人被送回原处,由生产队供养。

  1983年三岔口、绥阳等乡、镇陆续恢复了敬老院。57名老人住进敬老院。

  四、救济贫困户

  解放后,对孤、寡、残疾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一般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1979年,经过调查,全县农村共有贫困户1 362户,7 821人;其中严重贫困户402 户,2 407人。政府给予社会救济和集体照顾。对城镇贫民,由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

  1964年,独身者每月补助9~10元; 2口人,每月补助17~18元;3口人,每月补助23~24元;4口人,每月补助29~30元;5口人,每月补助35~36元,5口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5~6元。

  1979年,标准上调为:1口人,每月13元;2口人,每月24元;3口人,每月30元;4口人,每月36元;5口人每月40元。

  1982年调整为:1口人16元;2口人28元。到1985年统计,全县有 268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对精简下放职工,按国务院规定,从1965年开始,按原工资 40%给予补助。1985年,享受此项补助的55人。

1961~1985年社会救济统计表
  单位: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