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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制度

第四节 工资制度



  清朝和民国时期,官吏都系固定工资制,即什么职务,拿什么工资。工人则随行就市,没有固定工资。清朝时期多系年薪制,民国后多改为月薪制,零工实行日工资制。

  伪满时期,官吏工资按资历评。工人实行固定或计件、计时工资。

  1946年,民主政府成立后,部队和外来干部实行供给制,当地工作人员都系义务制,不给报酬。

  1947年开始,对城镇机关、学校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除供应吃饭外,每年发两套衣服,外发一两元零用钱。农村教员实行代耕制,即每人分给3垧地,由村里代耕。

  1948年,实行实物工资制。因当时物价不稳,按个人工作评定等级,每月以 300斤左右粮食(高梁米为标准)折合现金发给。

  1949年,实行工薪分制,即按工作职务及繁简程度,自 70~300分评定每人每月工薪分数。政府每月按各种主要生活物资价格,由《牡丹江日报》公布分值,每分(旧币2000多元)发给职工一半现金,另一半拿工薪票到政府办的供给商店购买所需物资。

  1950年以后,不再发工薪分票,每月按工薪分值发给现金。

  1954年,物价逐步稳定,改行工资制。即按当时工薪等级,和当时物价折合成固定金额,一般从30万到60万元(旧币)。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机关、事企业干部按国家规定评定工资等级。国家行政干部从 1级(300元)到25级(25元),各行各业,各有行业等级,每人每月工资平均40~50元。

  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按技术评定级别。

  此后,工资基本稳定下来,一直到1963年以后,才逐步进行部分调整;1963年部分工资调整;1972年个别低工资调整;1977年部分工资调整,调整幅度 40%,1978年个别工资调整;调整幅度2%;1979年部分工资调整,调整幅度40%,1981年文教、卫生、体育普调一级工资;1982年机关、事业单位普调一级工资;1983年企业普调实行浮动工资(3年以后固定)。1985年1月 1日普通中、小学,机关幼儿园实行工资改革。7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