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产捕捞 全县河流中,自然鱼类有图们鸭绿(雅罗鱼)、远东鸭绿(滩头鱼)、山里
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记载: “大绥芬河草干鱼岁如约1 800余斤,每斤300余文,胖头鱼岁出约1 800斤,每斤300余文。鲇鱼岁出约4 700余斤,每斤300余文。滩头鱼岁出约2 000余斤,每斤七八十文。搭巴哈鱼岁出约800余斤,每斤200余文”。
据绥芬厅在宣统元年(1909年)统计,年捕捞各种鱼11 000余斤。据宣统二年(1910年)统计,大绥芬河捕获滩头鱼20 000斤(每百斤8吊),大马哈鱼14 000斤(每百斤 9吊),细鳞鱼5 000斤(每百斤6吊),鲤鱼1 000斤(每百斤16吊)。
民国时期,居民增多,有了捕鱼到市场出售的渔民户(季节性),当时捕鱼主要在绥芬河转角楼到下水磨段和瑚布图河三岔口附近。捕捞工具落后,捕捞量不大。
伪满时,把头郑某曾在八家子村北挡亮子,雇人捕鱼,在他亮子附近不许别人捕鱼,捕鱼后供给日本部队用。
伪康德10年(1943年),边境居民被迫迁往内地,边境10里内不许居民进入,捕鱼只能在转角楼村以西到大同桥一带,捕鱼人员不多,捕捞工具落后,产量不高。除在滩头鱼和大马哈鱼汛期,捕鱼到市场出售外,主要是自食。
1946年,县公安大队和荣校合伙在新立村船口上部挡鱼亮子,捕到鱼改善公安战士和荣军生活。
1948年土地改革后,农民陆续组织起来,沿河村屯先后成立捕鱼队,在新立村、泡子沿、道河等处设 3趟大拉网,每趟网有15个人。八家子村在团山子挡亮子,新立村在船口挡亮子,因上下游的渔民有争议,把亮子移到转角楼村东,由两村联营,有鱼船20多只。1956年以后,除渔民捕鱼自食外,县食品公司每年收购鲜鱼10万斤左右。
1959年,县设立牧副渔业局,下设水产股,开始取缔非法鱼具,号召杀掉鱼鹰,规定鱼排卵期的禁捕区,以保护水产资源。并在八家子东部设立鱼场,搞鲤鱼、滩头鱼的人工孵化,开始了鱼的人工养殖。
1960年,县食品站组织30多人有6只船的捕鱼队(1965年撤销)。
1966年,全县有捕鱼木船70多只,大拉网2趟,拦河亮子1道,捕鱼队26个,专业人员85人,年捕鱼量达到50吨。
1970年,由于捕鱼人员多,经常产生矛盾,县决定发证捕鱼,木船限制到35只,捕鱼队29个(58人),亮子1道,张网140片,挂网180片。
1975年,捕捞量达到120吨,以后由于绥芬河流量下降和过度捕捞,严重影响鱼的产卵繁殖,产量逐年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