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财政金融第一章 财政第一节 解放前的财政 东宁设治初期,没有财政机构,厅衙门内的一名师爷,兼管财务和税收。据宣统二年(1910年)资料,东宁厅年收入如下:
1.土地税。当时有纳粮土地15 000垧左右,年可收入土地税16 357吊290文。
2.工商营业税。三岔口共有工商业99户,年可征收11 000多吊。
3.烧锅捐。县内有3家烧锅,每家每年缴纳800吊,年可收入2 400吊。
4.移住准许证费。每张收费1吊500文,年可发放500余张,可收入800多吊。
加上车捐与罚金,每年可收入32 900多吊,收入的半数上缴,半数归地方开销。
民国时期,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办警、团、教育等事业开支,由地方抽捐款解决。据民国17年(1928年)资料,地方财政收入有如下项目:
1.垧捐。每垧土地除缴纳国税外,每年加收大洋1.99元。
2.粮捐。按卖价抽2%。
3.粮用。按卖价抽2%。
4.出口捐。粮谷按卖价抽2%,豆油、豆饼按卖价抽1%。
5.营业附加税。按卖价抽1%。
6.商捐。每户每月按营业额大小,从3元到6.6元不等。
7.烧锅捐。每家烧锅每年收大洋165元。
8.车牌捐。每辆牛马车每年收1.1元至1.5元不等。
9.车捐。每辆拉脚车去五站(绥芬河)一次收0.25元。
10.屠捐。屠宰每头猪、羊收大洋0.2元。
11.店捐。每家旅店每月收大洋3至5角不等。
12.戏捐。戏院演戏时,每日收大洋1元。
13.妓捐。每名妓女每月收大洋2角。
以上13种,除车牌和车捐要提取 15%缴省外,其余全归地方。营业附加税由商会代征,其余由地方财务处征收。
东宁县地方财务处1921~1932年收支比较 单位:元
伪大同2年(1933年)1月,东宁沦陷, 4月建立伪政权,仍保留地方财务处,管理县内财政收支。由于连年遭受战争变乱,工商业者大批迁走,县财政靠上级拨款弥补。
伪康德2年(1935年)度东宁县岁入预算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