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机构
第三节 财政机构
民国 6年(1917年)设东宁县地方财务处,由地方各界公举主任,管理县内财务收入。财务处设主任1人,收支、庶务、文牍各1人。民国17年(1928年),在北河沿、寒葱河、五站、六站设4个财务分卡,征收地方捐。
伪满初期,保留财务处。伪康德 4年(1937年)撤财务处,在县公署行政科下设财政股,管理全县财政。
1946年人民政府设财政科,年底改称财粮科。1948年10月绥阳县并入东宁县后,县政府设财经科。1949年改为财粮科。1952年粮食分出改称财政科。1958年与税务合并改为财政局。1962年税务分出,改称财政科。1967年县革命委员会下设财政组。1968年属财政经济革命委员会。1970年与银行、建行、税务合为财政金融科。1972年各单位分设改称财政科。1984年改称财政局。